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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以来,群岛问题一直是学者和政府间机构广泛热议和研究的话题,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是群岛适用的基线制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7条和第47条分别确立了沿岸群岛的直线基线制度和群岛国的群岛基线制度,但对大陆国家远洋群岛的整体性地位和基线划定方法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包括我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实践倾向于将其远洋群岛视为整体划定直线基线,但这些实践往往因缺乏法律依据而产生争议。为此,国内外学者一直致力于寻求远洋群岛划定直线基线的合法性依据,有学者从条约解释和类推适用的角度,主张《公约》第7条和第47条规定的直线基线和群岛基线制度可以适用于大陆国家的远洋群岛,但是无论是从《公约》的谈判历史还是从现有规则和条约解释的角度来看,这两种基线制度都不能扩大解释为大陆国家远洋群岛适用直线基线的法律依据。不过,随着丹麦、挪威、法国、澳大利亚、英国、西班牙、葡萄牙、中国等17个沿海国将其远洋群岛视为整体适用直线基线的成功实践,这些普遍的、一致的代表性实践逐步形成具有“一般性”的国家惯例,伴随多种形式的法律确信,已逐渐形成习惯国际法规则。大陆国家可以在其远洋群岛主张习惯国际法下的整体性地位并划定“自成一类”的直线基线,但必须遵守一定的限制条件。本文首先对大陆国家远洋群岛的法律地位现状进行剖析,明确大陆国家远洋群岛面临的规则缺失及其成因。其次梳理分析大陆国家划定其远洋群岛领海基线的现有实践,发现绝大多数国家倾向于采用直线基线划法划定本国远洋群岛的领海基线,在此基础上探究这些实践的国际法依据。接着从谈判历程、适用范围、缔约目的以及与远洋群岛问题的体系关系等方面对《公约》确立的直线基线制度和群岛基线制度的可适用性进行考察,论述这两种基线制度都很难为大陆国家采用直线基线划定其远洋群岛海域的做法提供合法性依据。再次,结合习惯国际法的识别与确定理论,分析现有国家实践,论证大陆国家依远洋群岛整体性地位适用直线基线的国家实践符合创设习惯国际法规则的要件,已形成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具有合法性依据,进而对具体划线条件和模式进行探讨。最后,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南海远洋群岛的整体性法律地位及划定直线基线的合法性进行论证,以期构建我国南海远洋群岛直线基线制度,并以南沙群岛为例,在借鉴《公约》关于直线基线和群岛基线的一般适用条件以及我国在西沙群岛和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适用直线基线的成功实践基础上,结合南沙群岛独特的地理状况,探讨划定南沙群岛直线基线的合理方案,最大程度地维护我国南海主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