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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智能装备、虚拟技术和社交网络的推进,如今的人类,从日出到日落、不论工作还是生活,方方面面的交往联络无不与网络息息相关,由此在网络世界中的“越界”也愈发频繁。网络世界具有与物理世界不同的特性,包括其虚拟性、无边界性等方面。这些特性对实践中涉外网络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带来了新的挑战。比如传统的连接点,包括侵权行为地、侵权人的具体身份等在网络世界这个虚拟社区很难界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以及准据法易落空等。我国于2010年10月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首次明确涉及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这一规定虽然体现了我国立法者对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的特别关注,但这一条款规定颇为单一,仅仅涉及人格权侵权的法律适用;而且网络也只是作为人格权侵权行为方式列举的其中一种以作特别提示。另外,笔者查询网络侵权相关案例时发现,大多判决中涉及法律适用的部分法官大多只是通过侵权行为地法适用中国法或者直接适用中国法,而且下笔粗略,甚少详尽分析。以上表明,针对我国目前法规和实践现状以及未来可预估的网络侵权愈演愈烈的趋势,笔者认为极有必要以现状为基准,对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本文中,笔者正是着眼于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首先分析了涉外网络侵权的概念和特征,其中主要着重从网络特性的角度出发,分析涉外网络侵权的概念和特征。其次,笔者总结了传统涉外侵权法律适用原则,因为涉外网络侵权作为涉外侵权的新类型,其法律适用的考量必然也应当以传统涉外侵权的的法律适用原则为基准。再次,笔者主要分析了涉外网络侵权对传统涉外侵权法律适用原则带来的挑战,以及实践中出现的新的应对方式。最后,笔者分别对中国的网络侵权法律适用的立法和实践方面做出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笔者认为,面对涉外网络侵权的特殊性,在国内法律尚未制定专门适用的法律时,需要从理念和制度两方面变通适用传统的法律适用规则,包括侵权行为地法这一连接点的扩大解释,辩证地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来源地规则、权利请求保护地原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