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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民财富的积累,家族信托作为一种既能实现财富增值与保全,又能实现家族治理与精神传承的方式被越来越多的财富拥有者所关注和青睐。作为境外“富不过三代”问题的有效解决机制,家族信托传入我国的近些年却始终未能有突破性发展,信托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信托登记、信托税收等制度问题已引起国内许多学者与实务界人士的关注与讨论;然从家族信托关系内部分析,受托人从事信托管理活动权利受限,未能推动家族信托应有价值的实现,乃是造成家族信托制度魅力大减的重要原因。处于家族信托核心地位的受托人,对家族信托财产和事务的运作及管理关乎家族信托目的的实现。瞬息万变的市场、错综复杂的事务都对受托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信托,信而托之。然没有信任的基石,没有充分的权利和规范的行使机制,受托人如何得以积极有效的管理?本文以家族信托受托人权利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我国家族信托受托人权利行使现状的介绍,指出受托人的权利行使受限阻碍了家族信托在我国的发展,接着通过对受托人主体及受托人权利的理论分析,以及两大法系家族信托受托人权利的比较和借鉴,最后从立法价值取向、权义制度设计与制衡机制安排、司法实务等角度提出针对性完善建议,以期构建家族信托受托人权利体系,推动家族信托制度的发展。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家族信托受托人权利行使现状及问题。该部分第一节,通过介绍我国的两个家族信托实例,指出我国的家族信托功能还主要停留在理财方面,家族信托也仅是作为“通道”存在,与家族信托真正价值和作用的发挥相距甚远;第二节分析指出前述现象所反映的问题是我国家族信托受托人的权利受限、对家族信托财产的管理职能无法得到充分发挥。第二部分,我国家族信托受托人主体及其权利分析。该部分通过分别对家族信托中受托人主体和受托人权利的基础理论介绍,分析了当前我国家族信托受托人权利相关的制度与实务之间的不适,为制度的完善建议作理论铺垫。第一节关于家族信托受托人主体,首先介绍家族信托受托人资格,根据《信托法》并结合实务对家族信托受托人应具备的资格进行分析,同时提出将非法人组织纳入信托受托人范围对于家族信托管理的现实意义;接着介绍了家族信托受托人中比较重要的一个类别存在——共同受托人的作用;再通过家族信托受托人与委托关系中代理人两者间的比较,进一步指出家族信托受托人权利对于家族信托目的的实现和推动家族信托发展的意义。该部分第二节关于受托人权利,首先讨论了家族信托受托人的权利属性,进一步明确本文的研究点是受托人作为家族财信托管理者所享有的职能性权利;其次介绍了家族信托受托人的权利来源,通过权利来源的界定可规范受托人权利,判断其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再次阐述受托人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指出家族信托受托人享有的权利也是义务,重视权利的同时亦应对权利行使作相应的规范;最后介绍了受托人的3项主要权利,并就该等权利规定对于实务的影响作出分析,以助于下文完善意见的设计。第三部分,两大法系家族信托受托人权利比较与借鉴。该部分第一节介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分别就受托人权利所采用的不同立法途径,通过对不同法系主要国家及地区的立法比较,提出借鉴英美法系信托立法就受托人权利进行具体化规定的方式,以保障家族信托受托人更好地管理信托事务、实现家族信托目的;第二节介绍并比较两大法系国家及地区的信托立法中对于主要的受托人权利的不同制度设计与安排,通过分析指出借鉴国外立法规定给予我国受托人合理的权利空间的必要性。第四部分,构建家族信托受托人权利体系的设想。该部分针对我国家族信托制度实施过程中受托人权利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就家族信托受托人权利的立法与操作分五节分别从不同角度但又整体可成体系化地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和完善建议:第一,调整立法价值取向;第二,明确并适度扩张受托人的相关法定权利、适度弱化委托人权利以实现受托人法律地位的重塑并矫正失衡的权义配置;第三,通过设置信托监察人、明确受托人责任、设置共同受托人及区分责任承担等方式增加受托人权利制衡机制以促使受托人站在信托的核心位置上为实现信托目的积极并且规范地履行其职责;第四,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信托法》司法解释、形成典型判例指导以弥补《信托法》目前较弱的适用性,规范家族信托受托人业务操作并增加权利行使的可预期性;第五,建议丰富家族信托受托人主体形式、加强受托人内部风险控制和行业协会的自律规范为家族信托业务的发展和繁荣提供有力支持。同时,考虑到权利体系的构建并不能一蹴而就,笔者根据前述方案落实的难易程度区分短期、中期和长期目标进行划分以期逐个得以实现。如此,构建成一个相对健全和完整的受托人权利运作体系,保障和规范受托人的权利行使,推动我国家族信托的良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