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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是诉讼中当事人的权利能否得到救济和保障的关键,是诉讼制度的基础。随着2008年《反垄断法》的实施,与反垄断相关的民事诉讼案件也随之出现。而由于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的专业性、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的特殊性,因此,在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中,就需要特殊的证据制度来对此类案件予以支持。本文以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概念、内容和特点为研究起点,并运用比较方法对比相关域外制度,进而提出我国在该类诉讼证据制度的运用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和完善建议。目的是为了正确适用反垄断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正确适用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法律规定,完善我国立法,从而辅助实践应用,减轻当事人诉累,维护其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新型证据的引入,本文针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特殊性的特点,建议引入传闻证据和专家证言两种证据类型,以期辅助于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实践。在证据类型的完善基础上,要规定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分析原则下的不同举证规则。在目前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中,原告一方的举证责任明显重于被告一方,基于公平原则,必须细化法律规定,明确相关法律概念,减少法律漏洞。比如“相关市场”的概念界定。此外,扩大举证责任的主体也是由反垄断民事诉讼范畴的广泛所决定的,同时也在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上规定原告方的义务。证明标准是法官决定适用证据的关键因素。文章建议证明标准通过立法予以明确规定,以及论述了“优势证据”在适用时的相关比例和证明标准在具体适用时的规则。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对于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运用十分重要。由于反垄断行为本身所具有的模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原告在收集和保全证据上的高难度性。而通过建立防止证据突袭制度与证据开示制度,以及强化法院的证据调取权,注重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反垄断证据认定的作用等,对于保障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实践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作为诉讼活动中的程序制度的一部分,其直接影响着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实体正义。本文通过研究论述,提出了反垄断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的不足和相关完善建议,这将有利于保障反垄断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我国反垄断相关法律的实施,保障和救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