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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自成立以来即致力于地区安全的维护,东盟安全机制的产生与发展,体现了东盟作为一个小国集合组织对本地区安全事务自主决策的诉求与意愿。尤其是1976年东盟国家签署《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使得东盟安全机制的框架基本确定,以该条约为核心内容的东盟安全机制为东盟处理成员国之间的安全问题提供了规则、规范和原则,这些原则与规范在维护东南亚区域安全环境和构建东盟安全共同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越南与柬埔寨作为典型的东南亚小国,其国家交往具有典型的地区特性——难以避免大国干涉沦为大国政治的附庸,柬越关系在东盟安全机制没有形成之前体现为一种摩擦不断的相互设防状态。一方面,两国历史上即有侵略与反侵略的对抗传统;另一方面,冷战背景下的外部势力介入也让柬埔寨和越南国小力衰不具备独立自保的能力。地缘矛盾以及安全环境导致的柬越关系最终恶化——越南于1978年正式出兵柬埔寨,柬越之间的军事冲突严重危及整个东南亚的区域安全。
东盟安全机制由此介入柬越关系当中,对两国冲突进行调停,东盟成员国针对该问题也积极按照东盟安全机制的决策原则制定解决措施。维护地区安全作为东盟安全机制运行的最终目的得到成员国的一致认同。在调整柬越关系、消除矛盾、创造协商环境、防止问题扩大化等方面,东盟安全机制的功能性得到证实,同时,经由现实的安全问题的检验,东盟安全机制在解决柬越矛盾的过程中得以完善和精进。
柬埔寨问题的成功解决一方面显示了东盟安全机制在应对域内冲突时的协调能力,通过反复、充分协商,是可以和平解决两国交往的矛盾。柬越关系在机制框架内逐渐恢复正常,同时两国开始对东盟安全机制本身产生认同。柬越关系的调整与重塑显示了东盟安全机制在处理安全事务及影响国家行为等方面的有效性。另一方面,该机制表现出一些弱制度性及其遵循的非正式原则。因为无法对根本问题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裁决而呈现效力失衡的窘境。这也成为柬越关系发展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
本文通过阐述东盟安全机制的运行及特性,来分析其在柬埔寨与越南关系发展过程中的效用。东盟安全机制作为本地区的安全事务处理机制,在柬越冲突发生后积极并有效地促成多方协商从而有效解决该问题。柬埔寨与越南两国在民族和解后均成为东盟成员国,在其安全框架下友好往来,并在联合执法等领域促进地区安全事业发展。但机制自身存在的松散性与无力性则使其不能彻底解决柬越两国的根本矛盾——领土纠纷。边界冲突以及国内反对势力等潜在问题,也由 于东盟安全机制的不干涉原则而成为影响两国关系的不确定因素。
尽管东盟安全机制无法为柬越两国提供解决双方根本矛盾的有效方案,但在其框架下,两国能在大的地区安全建设层面保持步调一致并积极主动参与到东盟关于构建政治-安全共同体的计划中,以自身的交往活动为该机制增添新的内容,补足其职能不足。总体上,有利于两国关系的发展。
越南与柬埔寨作为典型的东南亚小国,其国家交往具有典型的地区特性——难以避免大国干涉沦为大国政治的附庸,柬越关系在东盟安全机制没有形成之前体现为一种摩擦不断的相互设防状态。一方面,两国历史上即有侵略与反侵略的对抗传统;另一方面,冷战背景下的外部势力介入也让柬埔寨和越南国小力衰不具备独立自保的能力。地缘矛盾以及安全环境导致的柬越关系最终恶化——越南于1978年正式出兵柬埔寨,柬越之间的军事冲突严重危及整个东南亚的区域安全。
东盟安全机制由此介入柬越关系当中,对两国冲突进行调停,东盟成员国针对该问题也积极按照东盟安全机制的决策原则制定解决措施。维护地区安全作为东盟安全机制运行的最终目的得到成员国的一致认同。在调整柬越关系、消除矛盾、创造协商环境、防止问题扩大化等方面,东盟安全机制的功能性得到证实,同时,经由现实的安全问题的检验,东盟安全机制在解决柬越矛盾的过程中得以完善和精进。
柬埔寨问题的成功解决一方面显示了东盟安全机制在应对域内冲突时的协调能力,通过反复、充分协商,是可以和平解决两国交往的矛盾。柬越关系在机制框架内逐渐恢复正常,同时两国开始对东盟安全机制本身产生认同。柬越关系的调整与重塑显示了东盟安全机制在处理安全事务及影响国家行为等方面的有效性。另一方面,该机制表现出一些弱制度性及其遵循的非正式原则。因为无法对根本问题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裁决而呈现效力失衡的窘境。这也成为柬越关系发展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
本文通过阐述东盟安全机制的运行及特性,来分析其在柬埔寨与越南关系发展过程中的效用。东盟安全机制作为本地区的安全事务处理机制,在柬越冲突发生后积极并有效地促成多方协商从而有效解决该问题。柬埔寨与越南两国在民族和解后均成为东盟成员国,在其安全框架下友好往来,并在联合执法等领域促进地区安全事业发展。但机制自身存在的松散性与无力性则使其不能彻底解决柬越两国的根本矛盾——领土纠纷。边界冲突以及国内反对势力等潜在问题,也由 于东盟安全机制的不干涉原则而成为影响两国关系的不确定因素。
尽管东盟安全机制无法为柬越两国提供解决双方根本矛盾的有效方案,但在其框架下,两国能在大的地区安全建设层面保持步调一致并积极主动参与到东盟关于构建政治-安全共同体的计划中,以自身的交往活动为该机制增添新的内容,补足其职能不足。总体上,有利于两国关系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