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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反腐形势、弥补法律漏洞,《刑法修正案(七)》提出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身边人”为了攫取不义之财,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影响为请托人谋取自身不正当利益,将自己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当作桥梁,破坏了公权力不可买卖的法则,损害了公民对于国家工作人的信赖,危害极大。虽然学界对本罪的设置给予了积极肯定,但对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益、主体、客观方面、既未遂标准以及与受贿罪共犯竞合问题等存在诸多不同观点,本文拟通过对上述部分进行分析,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困境,以及通过对利用影响力犯罪的认定,以有效打击受贿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