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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行政执法这个既具理论性又包含极强实践性的课题,长期受到理论界的关注与研讨,但公安行政执法效果评估及其制度架构问题却较少有人关注该问题。为了使公安行政执法能够在规范化、有序化的轨道内进行,需要强化对执法的监督与违法执法的问责,而如何启动监督与问责机制,对公安行政执法效果进行评估是作为衡量整个执法效果优劣的重要手段,也是作为启动监督与问责机制等程序的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公安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是指对公安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进行的评价、检验、批评、量度与分析。公安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标准是有关主体对公安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准则与尺度。评估标准是整个公安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评估工作开展的首要环节。公安行政执法效果的评估标准大体上可以包括四个主要的标准,即合法性标准、合理性标准、程序性标准与技术性标准。公安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标准确定之后,就进入评估的实施阶段,评估的实施首要的则是评估活动的启动主体,只有启动主体启动了评估程序之后,整个评估活动才能有计划、按步骤地进行。基于启动主体性质的不同,启动主体包括效果评估的内部启动主体——政府主导的评估模式;效果评估的外部启动主体——社会主导的评估模式;效果评估的混合启动主体——由政府授权的独立第三方评估模式。在评估对象的选择上,首先明确评估对象的范围,其次确定评估对象选择的标准——可评估性,具体包括评估的有效性、必要性与可行性。在确定了效果评估的标准及其设定原则、明确了效果评估活动的启动主体与对象选择及其标准之后,评估活动就正式进入实施阶段,执法效果的评估实施阶段主要分成三个步骤进行,第一个步骤是公安行政执法信息的采集阶段;第二个步骤是公安行政执法信息的分析与论证阶段;第三个步骤是形成执法效果评估报告。最后是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优化方案,问题包括执法规范化问题、行政不作为问题、程序规则的缺失问题,优化方案主要是责仟机制的完善与监督机制的健全。在结构安排上,文章主体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公安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机制范畴的界定。第二部分是公安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标准选择问题。具体包括合法性标准、合理性标准、程序性标准、技术性标准等。第三部分是公安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启动主体与对象选择,启动主体分为内部启动主体、外部启动主体与独立第三方的评估主体。评估对象的选择重点把握对象的范围与选择的标准问题。第四部分是公安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的实施方案,包括1、公安行政执法信息的采集;2、公安行政执法信息的分析与论证;3、公安行政执法效果评估结论。第五部分是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针对存在问题的优化方案。最后是文章的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