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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行为是指醉酒驾驶或吸食毒品后驾驶、飙车等严重威胁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司法实践中对危险驾驶类犯罪一般由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调整。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只有造成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在处理危险驾驶的问题上存在着主观方面认定的困境,更重要的是对于未造成损害结果的危险驾驶行为无能为力。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面对危险驾驶行为也存在主观方面认定的困境,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具备与防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危险程度同样是值得商榷的。同时,两个罪名所适用的刑罚悬殊,无法适应危害性各异的危险驾驶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行为和情节恶劣的公共道路追逐竞驶行为规定为犯罪,这是我国对规制危险驾驶行为在刑事立法上的尝试和进步。但是,修正案的规定仍存在一些不足。入罪的危险驾驶的种类不应该局限于醉酒驾驶和道路飙车,其他具备相当危险性的危险驾驶行为也应当归入其中。而对于入罪的程度,即危险驾驶达到何种危险性时才够构成犯罪需要进一步明确。对危险驾驶行为造成实害结果的处理,条款未予涉及。由于危险驾驶行为的自身特点,很可能发生实害结果,对于发生实害结果时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必须予以解决的。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从立法上构建一个合理的入罪标准,包括危险驾驶行为的种类和危险性程度,并针对不同情节、不同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危险驾驶行为设置科学的刑罚幅度,做到罚当其罪,并与整个刑罚体系相协调。如此,才能真正有效地对危险驾驶进行规制。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约3万字左右,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危险驾驶行为概述。这一部分主要论述了危险驾驶行为的概念、危险驾驶行为的特征和危险驾驶行为的性质。第二部分是我国危险驾驶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这一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情况,对适用于危险驾驶行为的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了对比分析,进而引出我国在危险驾驶行为法律规制方面的困境。现行法律的规定无法有效规制尚未造成实害结果的危险驾驶行为,同时面临将危险驾驶行为归入其他危险方法的理论困境和对危险驾驶行为主观方面认定的困境,而相关的司法解释可能会导致司法适用的不统一。第三部分是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必要性分析。这一部分主分析了我国危险驾驶行为高发的现状和现行法律规定不足以遏制此类行为的困境,而将危险驾驶入罪则能够有效地打击和遏制此类行为,从而实现刑法的预防职能。第四部分是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可行性分析。这一部分结合危险驾驶行为的特点和性质,对刑法谦抑性原则、信赖原则和允许的危险理论进行分析,得出危险驾驶行为入罪不违反上述理论的结论。并引入域外对危险驾驶行为法律规制的状况,文中主要介绍了英国和日本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情况,以期对我国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有所借鉴。第五部分是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相关问题探讨。这一部分首先对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危险驾驶条款进行了分析,然后对危险驾驶行为应当入罪的行为种类和危害性程度进行分析。最后分析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以及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和联系,并对危险驾驶罪作出了法条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