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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肩负着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文化市场正常经营秩序,清缴和封堵有害信息和文化垃圾,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责任,为了使大部分的文化行政行为取得预期的效果,我们不仅要依靠文化行政机关的积极行政,还不得不依靠相对人的协助配合。如果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则要求文化行政部门使用强制手段迫使相对人履行或达到与履行相同之效果,以维持文化行政秩序。然而,我国目前的文化行政立法并未赋予文化行政机关必要的行政强制权,在实务操作中,文化行政机关由于缺少必要的强制手段,或在违法行为面前无法及时采取措施阻止危害进一步进行,或下达的行政决定不能迅速有效地执行,极大的影响了行政效率和行政效果。本文在总结文化行政强制权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文化行政强制权的现状和弊端,并借鉴国外行政强制理论研究,对我国文化行政强制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全文共分三章。第一章“文化行政强制的基本理论”,对文化行政强制的概念、特征进行初步分析,指出了文化行政强制应包括文化行政强措施和文化行政强制执行两方面,并阐述了加强文化行政强制的必要性。第二章“我国文化行政强制的现状及弊端评析”,对我国文化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的现状进行分析,对不足之处进行一一例举,并分析了弊端产生的原因。第三章“完善我国文化行政强制制度的立法思路”,简单介绍了德奥、英美等国家行政强制模式的特点,提出我国的文化行政强制制度,应在制度设计上借鉴大陆法国家模式,而在司法救济和程序设计上借鉴英美法国家模式。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文化行政强制制度的建议,具体分为明确文化行政强制权的内容和分配、规范文化行政强制的设定权和名称类别、严格文化行政强制权的条件和程序、行使文化行政强制权的保障、加强文化行政强制的外部监督、文化行政强制的法律救济等六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