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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是一种不得已之恶,其适用是不得已而为之。死刑作为刑罚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因其严厉性和特殊性,更应该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运用。基于死刑价值的有限性,我国的死刑政策和国际上死刑的实际发展趋势都说明,死刑走向限制而非扩张才是未来变化发展的方向。但鉴于我国长期存在依赖死刑的传统死刑观念以及现实国情的需要,目前尚不能废除死刑,只能实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在此政策下,我们可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种角度出发,限制死刑的适用。但由于通过实体法控制过于明显,容易引起民意的极大反弹,因此,我们应当更加重视程序法上对于适用死刑的控制,通过程序法路径控制死刑既是现实的选择,也是明智之举。其中,作为死刑的刑事诉讼特别救济程序之一的死刑复核程序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于程序公正的忽视,死刑复核程序一直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且在死刑复核程序仍存在许多问题的情况下,我国控制死刑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因此,对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就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通过对我国目前的死刑政策及其成因的分析,论证了以程序控制死刑的优势,提出目前我国在限制死刑适用上应该更加重视程序保障,尤其是通过死刑复核程序控制死刑。长期以来,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从启动方式到具体程序都具有很强的行政化色彩,不仅不能保证司法公正,更不能很好地发挥其限制死刑适用的作用。此外,有关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过少且过于笼统,因此不具有可操作性。尽管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死刑复核程序做了进一步完善,但这次立法修改的力度毕竟有限,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距离一个审判程序的要求仍有差距。因此,本文结合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及存在问题,从价值观念、启动方式、审理方式、被告人的参与度等方面入手,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若干建议,以达到维护司法公正,最终限制死刑适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