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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订立之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人。受益人是人身保险合同的重要主体之一,在保险合同中处于特殊地位。受益人变更权是受益人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我国现行的《保险法》是于2009年做出的最新修订,但是对于受益人变更权的相关制度并未有所改动。我国《保险法》对于由何主体进行受益人之变更,如何变更受益人以及变更受益人的程序及效力等方面的疑问,并没有作出清楚明确的规定。同时,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关于变更受益人的相关制度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这导致了受益人的变更问题在保险实务中争议频发,严重影响着保险法规范功能的发挥,实有研究之必要。因此,本文从规范目的进行重新思考,修正条文,以匡其弊。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受益人变更权的基本理论做出较为系统的分析。本部分包括两方面。第一方面,介绍了受益人的法律涵义及适用范围,明确本文采用狭义受益人之说,论述的重点仅限于人身保险合同之受益人。第二方面,主要介绍受益人变更权的法律涵义及规范方式,具体分析了受益人变更权的两种立法模式。第二部分针对我国保险法理论和实务中如何理解和适用受益人变更权所产生的分歧和争议,通过一则典型案例,进行集中的分析和较为深入的阐述。本部分主要针对受益人变更行为的法律性质、变更权的实际主体、受益人变更的书面通知的法律效力及批注的效力、受益人变更权的限制以及遗嘱能否变更受益人等五个方面问题进行具体论述。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第二次修订《保险法》时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对策。首先,应完善受益人变更的权利主体规则。在变更受益人这一法律行为中,被保险人在实际上起着完全的主导作用,是实际的变更权人,而投保人则没有变更受益人的实际权利。其次,意思自治原则是保险法的核心理念,变更权人的变更行为属意思自治范围,无须与保险人达成合意,保险人亦不应以批注影响变更权人的变更行为。再次,受益人变更通知以适用对抗要件模式为准,如此规定更能体现意思自治的精神,同时也节省保险交易成本。最后,应就受益人变更权的限制问题作出合理的规定,同时也应认可遗嘱变更受益人的法律效力。本文拟通过系统分析、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探讨研究了受益人变更权的概念、法律性质等相关问题,并就完善我国人身保险受益人变更制度提出自己的构想,以期对我国保险立法的完善有所裨益,促进保险市场的良性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