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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立足当前我国土地房屋征收“暴力”和“暴富”交加、并存这一事实,以钉子户问题作为理论逻辑的出发点,将社会风险纳入分析框架,引入多案例分析、博弈分析、实证分析,结合对国际理论和经验的援引和借鉴,在社会协同的平台上,探索征收制度改革与社会发展、风险治理相协调的实现方式和行动框架。主要研究内容和结论如下:(1)界定了钉子户问题相关概念的内涵。在中国,钉子户问题主要发生在土地房屋征收环节,反映了被征收人在土地房屋征收中拥有一种独特的垄断权力,并据此追逐“超额”补偿或追求其声称的其他权益的实现。所谓独特的垄断权力是指即便份额最小的被征收人都有能力阻滞征收项目的进行。钉子户行为,具体而言是对因征收引发的被征收入抗争行为的通称,呈现多样化的诉求,是公然抵抗公权力的行为,其行为结果通常使得征收无法如期完成。钉子户,可以指某个具体的抗争者、具体的实体或具体的事件;亦可以是对这些抗争者的代称、这些事件的描绘;还可以是对这类土地房屋征收(拆迁)问题的概括。(2)对逾十年以来50起典型钉子户事件的要素及统计特征进行了描述。纵观这些钉子户事件,总体呈现出媒介化趋势,钉子户行为主要以“利益受损”引发的工具性取向的诉求为主导。(3)通过观察和分析,发现钉子户问题的制度性成因主要为征收权职能扩大化和征收权质态不清晰。征收权职能扩大化主要表现为以公权性质的行为来实现私法上的目的,征收权质态不清晰主要表现为以私法手段来实现公权目的。(4)通过对钉子户行为机制的刻画,在理论上进一步验证了当征收近似市场交易时,所有被征收(拆迁)人都有成为钉子户的动机和可能;被征收(拆迁)人土地份额越小越有可能索取高价,被征土地越分散(被征收人数量越多),造成的项目延迟成本和效率损失也就越大;潜在的钉子户威胁可能会限制项目的最佳开发规模。(5)解决中国的钉子户问题的出路,在于疏解现行征收权的职能,实现征收权的质态的清晰化:“非经营性公共利益用地”取得及整合归征收权;“经营性非公共利益用地”取得及整合归市场;“经营性公共利益用地”兼具经营性和公益性双重属性,需要市场和政府共同作用才能实现有效配置,因此本文构设了国家购买这一新型土地整合机制,来对“经营性公共利益用地”尝试获取。(6)在公共利益用地征收中,务必要规范征收权,强化征收权的公权性质,还原征收权的本来面目,形成整个社会对征收权应有的尊重,消解征收中的钉子户行为。综合运用概括式和列举式方法来拟定征收目录,将征收范围严格限定在“非经营性公共利益用地”;在合法征收中,要坚持征收强制性,同时将法院作为独立于地方政府和被征收人的第三方引入征收程序,发挥法院裁判的定纷止争之效;以“被征收入所失”为公正补偿标准、以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形成的土地市场价格作为衡量“被征收人所失”的客观标准。(7)经营性用地直接入市亦即运用市场机制整合土地开发,遭遇钉子户抵制将是不可避免的,正如美国的经验所昭示,开发者“秘密购买代理”在中国也可能相伴而生。随着征收权职能的疏解,要通过引入利益共享机制和法律规则等,来约束不利于社会最优利用的钉子户行为,探索构建兼顾个体和社会利益的高效率的市场整合土地开发模式.(8)观照美国的CAI、BID以及迈克尔·赫勒(Michael Heller)的LAD等产权结构及治理创新经验和思想,对我们的集体土地制度不必妄自菲薄,在改革完善集体土地制度的过程中,要着重优化集体决策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充分、恰当地发挥和运用集体土地制度的优势,切实化解损害社会利益的钉子户行为,警惕和防范“私地悲剧”在中国发生。(9)基于产权治理创新理论构设“土地整合区”制度,破解“一对一”协商机制下的钉子户困局。“土地整合区”制度设计可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基于公权力主导(“自上而下”)的产权创新理念,通过“公私合作”和“集体协作”来实现土地高效有序整合,主要适用于旧城改造、危旧房改造以及城中村改造等需要统筹多种用地类型的项目。第二阶段,基于契约自由主导(“自下而上”)的产权创新理念,通过“集体协作”来实现土地市场高效整合,主要适用于一般的经营性项目。在应然层面,“土地整合区”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和治理土地整合中的钉子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