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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相对于其他非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而言,我国的国有资产呈现出数量多、规模大的特点。由此,如何更好地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如何更好地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必然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研究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随着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的不断探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新的部署:一是在国有资产领域,明确提出以“管资本”为主改革监管模式;二是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以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为突破口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领域的监管。在此背景下,如何更加科学地确定国有资本授权经营监管主体,如何对国有资本授权经营监管主体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显然是现阶段研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不能回避的一项重要课题。为此,本文从以下四个部分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论述国有资本授权经营监管主体的基本理论。在对国有资本授权经营基本架构和历史衍变主体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重点说明在国有资本授权经营背景下,对国有资产监管主体的新要求:统一监管主体、减少监管权力、监管对象变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第二部分检视我国国有资本授权经营监管主体的制度缺陷。以促进国有资本效率最大化、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视角,从监管主体的确定、权力、责任维度,说明监管主体法律规定不完善、监管权力配置不科学、监管主体责任构成不健全等问题。第三部分借鉴国外一些国家(日本、韩国、美国、新加坡、意大利)监管主体的立法经验,就如何整合我国现存在的主体,如何限制行政监管主体权力,如何完善监管主体的责任承担方式等问题进行必要的探究。第四部分对我国国有资本授权经营监管主体制度的完善提出立法建议。首先,在国有资本授权经营背景下,明确国资委为统一监管者角色。其次,制定权力清单规范国资委权力运行,同时明确国资委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之间的关系。最后,从责任承担方式和责任追究主体两方面,完善对监管主体的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