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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辩护是刑事辩护的一种,它是与实体性辩护相对应的概念。程序性辩护有广义与狭义的区分。广义上的程序性辩护是泛指所有以刑事诉讼程序为依据的辩护活动,而本文所研究的狭义上的程序性辩护则是专门针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所做的辩护。程序性辩护制度不仅符合程序正义、无罪推定、控辩平衡等基本原则,与实体性辩护相比较,这种具有“攻击性”的辩护方式在司法公正,人权保障、打击公权力机关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抑制冤假错案等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它对于维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这就是我们提议设立程序性辩护制度的根源所在。但从我国目前的现状来看,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处于相对落后的局面,由于民众诉讼观念淡薄、控辩失衡、配套制度缺失等诸多原因,导致我国程序性辩护制度的确立面临着重重阻碍。笔者从程序性辩护制度的概念、基本理论、诉讼价值等入手,分析了程序性辩护制度的内容,并对完善程序性辩护制度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我国不仅要改革现有的司法体制,还要建立审前和审中的程序性裁判机制,更要加大对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增加程序性制裁的方式,只有完善了这些配套的法律制度,才能让程序性辩护发挥最好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