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上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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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是侵权行为法和海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学界对这一特殊的民事责任关注较少,而海商法以航运为中心的理念使其在海上人身伤害民事责任方面具有局限性。笔者将研究的视角置于海上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以民法中人身伤害民事责任的理论为框架,结合海上人身伤害的特殊性,对海上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进行相对系统的分析。本文将从海上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归责原则、责任竞合以及责任范围等四个方面展开探讨。在讨论的过程中考虑并分析了国际公约和我国的法律现状,最后对我国海上人身伤害的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几点改进的建议。 第一章首先,讨论了海上人身伤害的概念,认为海上人身伤害,是指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或与其他与海密切相关的特定处所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同时对海上人身伤害的时空要件和实质要件进行了分析,认为对于海上人身伤害的界定,比较全面的标准就是将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相结合。其次,分析了海上人身伤害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以及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责任的特征,主要表现在,责任主体的特殊性、责任承担的不平衡性以及责任规制的国际性和强制性。再次,根据不同的标准对海上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分类。 第二章以民法的相关原理为指导,同时考虑到我国海商法律移植的特殊性,分析了海上人身伤害民事责任的归责体系。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角度出发,结合责任性质阐述了海上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三章主要论述的是海上人身伤害的责任竞合问题。我国民法领域是承认责任竞合的,海商法对当海事责任竞合的适用与民法有所不同。国际公约对责任竞采取了避免和回避的态度,我国的海商法既没有借鉴公约中细分责任基础、回避责任竞合的做法,也没有创立特别的处理办法,而是选择了国内民法的处理办法,承认竞合并予以限制。笔者认为,这对海商法的国际统一有不利的影响。 第四章主要讨论是海上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其中涉及赔偿的原则,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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