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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我们“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并强调:“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因此,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应深入探讨“社会公平和正义”问题。“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千百年来,古今中外的政治家、思想家们,围绕着这一问题展开了积极的探索和热烈的争论,建立了一个个各具特色的正义理论体系。认真研究和总结这些思想资源,对于社会主义正义理论和原则的建立健全,对于解决我们所面临的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对于推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是大有裨益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归根到底是在于追求自由与平等的真正实现。然而,一方面,平等与自由密不可分,没有自由也就不可能有平等,没有平等也不会有自由;另一方面,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平等与自由往往又是矛盾的。正是这一对矛盾,构成了近一百多年来西方社会正义理论的主题。美国当代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之所以致力于正义理论体系的建立,其根本目的,正是为了探寻缓和、解决这对矛盾的良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亮点之一,是他所提出的“差别原则”。他对“社会之最不利成员”即社会弱势群体给予了热切关注,由此展现了他的正义理论的突出特点和个性特色。因此,“差别原则”理应成为我们研究的一个重点。然而,就目前我国学术界研究的实际情况来看,并没有凸显这一重点。所以,我们应当加强这方面的研究。本文采用历史分析法、系统分析法、比较分析法,试图达到:第一,在比较全面地把握罗尔斯所提出的“用于制度的两个正义原则”的基础上,对其中的“差别原则”进行比较全面系统的分析考察,明了“差别原则”在罗尔斯整个正义理论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明了“差别原则”的偏向、本质、优点和它所要达到的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进而明了其重要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第二,在将它与我国历史上有关思想沟通起来进行分析考察的过程中,了解它与我国传统有关思想的契合,以促进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和取得更好的借鉴效果。本文分为三大部分:“差别原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及特色所在;中外学者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批判和评议;社会弱势群体是“差别原则”的目标指向。第一部分,考察了罗尔斯正义理论提出的社会、思想背景,分析了《正义论》的基本结构,并论述了两个正义原则陈述上的变化,说明了“差别原则”在罗尔斯正义理论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第二部分,论述了外国学者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批判和中国学者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评议,分析了“差别原则”与我国传统思想的契合。第三部分,说明了罗尔斯所关注的首要问题是社会制度的正义问题;系统分析了“差别原则”的偏向、“差别原则”的本质、“差别原则”的优点、“差别原则”与“补偿原则”的关系。揭示了罗尔斯提出“差别原则”的目的,是在于限制两极过于分化,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最后,结合我国的实际,进一步论述了“差别原则”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