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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国民法学界所关注的全国首例人体冷冻胚胎监管权、处置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17日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该案作为新类型案件的出现,引发了各界对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是否可作为继承标的以及该项权利的行使主体等问题的全面思考和争论。人体冷冻胚胎作为脱离人体的组织,可以归属于物的范畴,但由于其特殊性应限制对其权利的行使。当其作为继承标的时,对其继承主体的选择应更多的顾及伦理和善良风俗。无锡中院的终审判决在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下契合了法理精神兼及了人情伦理因素,对该新类型案件具有很强的指导性。生殖医学的发展使人类的人口生产进入了一个新时代,但随之而来的是对人伦、公序的巨大考验,如果法律对此不加以规制,带来的将是生命伦理的灾难。本文以无锡市中院审结的全国首例人体冷冻胚胎监管权、处置权纠纷案为切入点,分三部分对本案进行了全面的剖析:第一部分详细回顾了无锡人体冷冻胚胎案,介绍了案件的基本实事。无锡冷冻胚胎案是我国首例关于人体冷冻胚胎的判决案例,在法律界引起巨大争议,该部分以沈杰、刘曦二人与南京鼓楼医院签订的一系列协议为基础,通过对本案第三人南京鼓楼医院的辩称和案件审理法院的判决结果进行分析,引出本案争议焦点之所在。第二部分在深入剖析基本案情的前提下结合当下法学界对本案集中关注的问题,总结出关于本案的三大争议焦点。对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在其之上是否存在继承权及案件判决结果的执行风险三大问题进行分析,创建性的提出将人体冷冻胚胎纳入人格物的范畴进行研究,就其中的法律理论进行深入解读,为以后司法实践中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法学理论依据。第三部分在对前两部分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归纳总结适用于类似案件的一般法律原理,探寻如何通过司法解释及创制新法来解决类似案件,提出将人体冷冻胚胎作为人格物对待并对其权利行使规则进行合理规制,在立法、司法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