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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湖泊水库是地球的血脉、生命的源泉,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支撑。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选择,事关民生福祉和国家长远发展。自河湖长制推行以来,每条河流和湖泊都有了对应的“河长”、“湖长”。这对河、湖的水环境改善产生了积极影响,但也存在河湖治理中多元主体参与不够、治理效率不高等问题。水环境治理与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统一部署、协同治理、高效运行。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的决策,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角度出发,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而作出的。本文是基于水资源保护不充分、水库等小微水体面积逐渐缩小、群众水资源保护意识有待提高的背景下,选取咸宁市嘉鱼县渡普镇作为落实河湖长制工作的研究对象,通过运用文献研究法、经验总结法、半结构访谈法等研究方法,结合协同治理理论和公共物品理论,以及渡普镇的工作实践、成效,分析研究渡普镇在推行河湖长制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一是河湖治理缺乏系统性、规范性;二是缺乏群众、社会组织参与,多元主体参与不充分;三是小微水体治理和保护成效不显著;四是村级河湖库长的胜任力不足,河湖库治理能力不强;五是跨区域河湖治理和管护缺乏整体性。本文在分析渡普镇推行河湖长制工作中的问题及产生的主要原因的基础上,借鉴国内浙江省、广东省以及湖北省内其他地方的工作经验,拟从强化组织领导、加强队伍建设等方面构建协同治理体系;充分发挥乡镇政府的核心作用,明确责任主体;完善河湖长制管护、考核机制,实现河湖库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统筹与其它工作融合推进,充分调动各方力量积极参与等方面提出建议,以期实现由河湖长制走向“河湖长治”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