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元丰官制改革后吏部研究——以法令和文书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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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元丰官制改革为界,宋代吏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北宋初,继承晚唐五代以来紊乱的官制体系,吏部名存,其职能被侵夺,国家的官员管理职能分散于中书、枢密院、审官院、流内铨、三班院等机构。元丰官制改革后,尚书省成为国家最高行政机构,尚书吏部是国家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其职能、机构、人员等都得到恢复、充实和发展。本论文的研究对象是元丰官制改革后的吏部。  吏部常设机构有吏部四选、考功、司封、司勋等七司,七司分别担负着中下级文武官员的选任、考课、封赠、勋赏等任务。吏部官员包括吏部尚书、侍郎、郎官等二十余人,他们都是品级资望颇高的官僚,尚书、侍郎宏观上领导七司,各司郎官对本司政务负责,吏部官员都不具有主观品评、铨衡人才的权力,他们履行职能即是依法处理部内事务。吏部胥吏数量庞大,等级及分工明确,他们是承担吏部繁重、琐细政务的主体,同时也被认为是吏部弊病的主要根源。  宋代是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高峰,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日益得到重视。尤其是吏部,“铨选之司,唯法是守”,法令是吏部履行职能的最主要依据。宋代吏部法律形式多样,门类较齐全,立法最细密;除正式法律条文外,各种形式的“例”在吏部政务中占据重要地位。为了规范、方便吏部对庞大官员队伍的管理,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朝廷频繁修订吏部法令,两宋有多部鸿篇巨制的吏部法典,其中,从《永乐大典》中辑出的《吏部条法》残卷反映了宋代吏部法典的内容与规模。在吏部法的执行中,依法行政虽然在理论上保证了大多数官员按资序进的权益,但同时,由于过度依赖法律,也造成吏部铨选贤愚同滞,人事贪腐问题严重等弊病。  公文书是政府机构处理政务的基本载体。吏部接收、办理的公文书包括皇帝诏敕、省札、各类申状、关、牒等,其拟写并发出的公文书主要包括奏状、申状、举状、奏钞、牒、符、帖等类型。为了保证公文书高效、便捷、准确,同时为了严格封建社会上下、尊卑之分,吏部行用的各类公文书都有固定内容和格式的书写规范,在公文书的审验、传递、接收、签阅、办理、保管程序及时限等方面也都有完善的法律规定和责任追究制度。  吏部履行对官员的差注、考课、磨勘与关升、致仕与荫补、封赠与赐勋等政务时,其基本运行机制是复核基层官府提交的公文书,比照格令条法,然后将符合法令的申请事务依据法定程序上达或下行;对于无法可依或与法有违的事务,申请朝廷裁决,然后依据法定程序、将处理结果以公文书的形式下达到相关官府或官员的。也就是说,吏部政务是以法律为依据和准绳,以收发、处理文书为中心的行政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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