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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相关制度是南非违约救济制度和我国违约救济制度的一个相同点,不同的是,南非违约救济在制度融合的道路上比我国走得早,在融合方式和成果方面都有自身的独特之处,可以为我国所借鉴。同时,中南两国在民间交往和经贸往来方面也比较频繁,对南非违约救济制度进行研究也可以促进中南两国民商事交往的健康发展。在现代南非法中,“违约”这一概念包含债务人迟延、债权人迟延、积极的债务不履行、拒绝履约和履行妨碍五种具体违约形态,其中,两种迟延的违约形态与履行的时间相关,积极的债务不履行与履行的内容相关,拒绝履约和履行妨碍这两种违约形态都可以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构成。在这些违约形态中,债务人迟延履行体现了南非法拆分融合的特点,履行妨碍体现了南非法对一些问题细化处理的特点。违约的发生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例如无过错方可以请求实际履行、解除合同、赔偿损害等。在南非,违约的救济方式有三大类:维持合同效力的救济是常规救济,之下包括未履行抗辩权和实际履行;解除合同是例外的救济方式;赔偿无过错方损失的救济措施之下包含损害赔偿和利息。除以上主要救济方式之外,还有禁令和权利宣告两种特殊的救济方式。各种救济方式可能可以并用,也可能相互冲突。在救济法律渊源方面,实际履行融合了罗马-荷兰法和英国法,原告有权请求实际履行,但是该权利受到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制约。在违约救济的内在价值上,南非法更倾向于保障合同得到实际履行。在违约救济权利的行使方面,南非非常注意社会政策和当事人自治的统一,制度设计更加关注合同双方的利益衡量和各种价值的平衡,因此,法官在某些问题上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违约救济方式的设计上,南非法比较注重细节,例如违约损害赔偿中损害数额的计算和因果关系的确定中的一些做法。中南两国的违约救济制度存在着诸多的区别,例如违约形态、违约形态体系、违约救济目标、对域外制度的借鉴方式等。南非违约救济制度在某些方面可以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意义,例如,南非违约形态体系的安排可以为我国提供认识违约形态体系的新视角,南非在制度借鉴中的拆分融合方式也为我国在法律发展中如何处理来自不同法域的法律制度提供了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