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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正规金融供给的和经济发展需求不相匹配,助长了民间金融的迅猛发展。形式上,民间金融参与主体由自然人朝着组织体的方向发展,各种小贷公司、投资担保公司、信托公司、网络平台成为民间资金集散的重要主体,熟人社会的直接借贷变成以技术作支撑的、以某种平台或组织体作为依托的陌生人之间的借贷。民间金融的发展表现出交易上的有组织性、连续性、集中化和专业化特征。民间金融的这种发展模式进一步扩大了民间金融的力量,本应利于推动经济的发展。然而实际情形是,民间借贷风波四起、非法集资案件频发,公司抑或其他组织体慢慢地变成了一个“壳”,成了某些自然人谋取不法利益的工具和手段。致使民间金融又回到了法与非法的界限讨论。民间金融风险以迅猛之势扩散,波及范围之广、负面作用之大,让民间金融的参与主体和监管主体都手足无措。作为参与者,民间金融主体们既是利益的既得者,也是风险的承担者。而政府作为金融风险监管责任的承担方,是责无旁贷,难辞其咎。反观我国现有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是自上而下的中央垂直监管,这种以“一行三会”为基本构架建立起来的监管体系,在正规金融监管方面暴露出地方金融管理的薄弱,根本难以适应村镇银行、小贷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地方性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需要,更不要期望对本来就长期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民间借贷行为有所作用。自2011年以来在温州、鄂尔多斯、神木榆林等地发生的民间金融风波,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脆弱性暴露无遗。于是,2012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就提出区域性小型金融机构的监管由地方政府负责,业务上由银监会提供指导,但明确了地方政府的监管责任。同年3月,《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出炉,直到2014年3月开始实施的《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问世,开启了我国民间金融地方政府监管的探索之门。从地方政府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历程来看,一方面民间金融的体量庞大确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地方经济的繁荣,减轻了地方政府经济增长的压力,于是对于民间金融运行中的一些越界行为,政府会对其适度地放纵;另一方面,也因为民间金融监管权限不明确,许多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因为认识到民间金融的巨大潜在风险,不敢轻易主动“插手”。本文基于当前民间金融的监管现状分析,试图找出目前地方金融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同时,通过对民间金融监管方式、效果等的分析,进一步理清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权力边界,为探索地方政府监管民间金融找到合理有效的方法。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地方政府监管民间金融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法律基础,具体的监管主体应该明确到实际的部门,比如各地金融办;监管手段和方式应该结合金融改革的总体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