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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法院对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因发现确有错误而重新进行审理的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纠错功能的司法救济程序。刑事审判监督程序作为刑事诉讼制度先进程度的一个重要指示器,其可以使案件得到正确的处理,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分子,做到不枉不纵,罚当其罪,这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意义重大。但其在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上却呈现出不尽人意之处,例如法院可依职权主动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破坏了诉讼的正常构造,有悖于当事人权利的保护;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期限无限制和理由不确定又是造成了当事人无限再审和缠诉的原因;再审管辖的混乱使当事人的申诉常处于真空状态而得不到实现;法院和检察院有时对当事人的申诉互相推诿等等状况的出现,无疑都是对刑事审判监督程序设置初衷的违背。我们不能否定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意义,但是,也必须正视现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弊端,只有对弊端有所改进,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才更能体现保障人权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初衷。要对一项法律制度有深入的研究,就必须要了解它的历史,所以笔者首先简要介绍了我国现行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征及其历史沿革。因为任何研究都必须以一定的理论基础为指导,所以笔者探讨了我国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理论基础。同时对国外刑事再审制度作了详细的研究及比较,以期通过这些研究找到对我国改革和完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有启发、有价值的借鉴。最后,在对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指导思想、启动主体、启动理由、受案管辖等方面进行剖析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了转变指导思想、取消法院主动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资格、明确刑事再审的期限、赋予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以管辖权和设置异地管辖、确立相对再审不加刑等具体设想。并对取消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建立三审终审制的观点进行评析,坚持在两审终审制下改进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刑事审判监督程序是一个看似简单实则复杂的问题,对它进行深入研究可以有效的革除现行刑事再审的弊端,使其真正保护人权、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