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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国民收入在逐年增加,财富种类也在不断的丰富。我们在享受社会经济给我们带来的便利生活时,也不得不面临另外一个问题:我国《继承法》自1985年公布实施以来,鲜有更新,虽然在该法公布实施之初很好地解决了大部分的遗产纠纷,但是随着社会财富形态的丰富,虚拟化财产的增多,遗产纠纷类案件也逐年增多。遗产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存在减损的风险。改革开放初期,财富种类及人口流动都比较少,发生的遗产纠纷也较少。但随着物质形态的丰富以及人口流动性的增强,人与财富相分离的现象屡见不鲜,也客观上造成了财富管理的困难。遗产被隐匿、侵吞、变卖也难以查明。虽然我国《继承法》规定了遗产保管人以及遗嘱执行人对遗产进行管理,但是因规定较为粗略,也不能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为减少无谓的遗产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必要构建一种新制度,用以规范遗产的管理,维护遗产利害关系的利益。通观各国关于遗产管理的立法中,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国外的立法已相当成熟,有着详细的规定,对预防、解决遗产纠纷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我国目前为止尚未引入该制度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继承法》修改已迫在眉睫。本文第一部分以一则遗产纠纷案作为引子,引出遗产管理人的概念及类型,并对其价值进行深入分析,说明有必要构建遗产管理人制度;第二部分主要是分析遗产管理人的性质,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代理人说,二是人格代表说,通过对两种观点的研究分析,明确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为构建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做铺垫;第三部分主要是分析国外立法及国内学者理论中的遗产管理人权利义务,明确构建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时所应赋予的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义务与责任;第四部分注重分析我国的立法不足,并在前面三部分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遗产管理人应当具备的资格,以及遗产管理人的产生及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