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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外观是指商品或者服务的整个形象和全部的外部面貌,以及可以包括的特征,诸如包装、装潢、尺寸、形状、颜色的组合、纹理、蚀刻图纹等。商业外观是对商品外形与服务模式的整体印象,而不是孤立地看待和保护其中的每一项特征,具有整体性;同时,将商业外观作为一类特殊的客体单独进行保护,乃是着眼于未纳入专利、商标或者著作权等特别知识产权保护的商业外观,因而其又具备独立性。世界各国大都着重从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特别法对商业外观予以保护,以英美为首的英美法系国家倾向于将商业外观作为一种商业标识来保护,强调市场混淆标准;以德国、日本为首的大陆法系国家更多主张视商业外观为一种特殊的商业成果,确立了如“原样模仿”、“寄生性竞争”等制度对侵害他人商业外观这一商业成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规制。我国目前的国内立法并没有将商业外观作为特定一类客体加以保护,商业外观所有人只有根据各种商业外观的性质特点选择相应的法律,包括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与商业外观本身的性质特征、以及多部专门法对商业外观的重叠保护有密切关系。针对这种现状,笔者提出建议:进一步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对于“知名”的要求限制取消;确立适当、可行的商业外观保护标准。我国商业外观法律保护的理论体系亟待进一步整合和扩展,相关的立法也需继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