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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侵害公共利益新型民事纠纷,例如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危害市场秩序、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而旧有的将民事诉讼放在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原被告之间的模式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民事公益诉讼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新的出路,所谓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或者经过授权的国家机关对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违法行为,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目前,民事公益诉讼在外国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理论,两大法系国家在这方面的制度建设也比较完善,很多方面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在我国,要建立民事公益诉讼,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原告资格问题。各国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有所不同,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广泛赋予民事主体以原告资格,这也渐渐的成为一种趋势,因此,我们国家也应当实现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多元化,最大限度的发挥公益诉讼的功能,以更好的保护不断遭到破坏的社会公共利益。本文的研究逻辑如下:首先,对一些基本概念进行了准确界定,比如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等,为接下来的研究打下基础。其次,对比了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的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立法状况和公益诉讼的司法状况,为确立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提供了借鉴的蓝本。最后,在分析了在我国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基础上提出立法建议。本文认为,要更好的保护我国民事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当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标准采取宽松的做法,广泛赋予公民个人、社会组织、检察机关等社会主体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这其中,又应当以检察院作为最重要的享有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主体,因为检察机关已经在我国树立了代表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形象,且检察机关比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都有更强的实力参与到诉讼中去;应当把社会团体作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公民个人的权利往往要通过团体的统一行动才能得到维护;应当赋予公民个人以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因为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生动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