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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业社会,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自然人的姓名常常被用于商业广告、商品或服务中,以提升商品或服务的市场号召力和影响力,同时还被用于注册网络域名、商号和商标等等,姓名权的财产价值日益显现,姓名权商品化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然而,我国有关姓名权商品化的法律研究还远远不能满足人们要求保护姓名权商品化给自己带来的财富的需求,同时关于姓名权商品化的立法比较模糊,学术界对此问题研究成果也不够丰富和完善。因此,加强和完善有关姓名权商品化立法,已成为立法机关不可回避的话题。本文首先从我国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有关姓名权商品化现象反映出来的问题为出发点,同时借鉴西方有关姓名权商品化的保护模式,提出了我国姓名权商品化保护模式的建议和意见,以求我国法律对姓名权商品化的保护日趋完善,全方位的保护姓名权人的合法权利。本文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开篇引题,通过对袁隆平转让自己的姓名权,并作价投资一案和浙江绍兴鲁迅外国语学校以50万元的代价从周家获得“鲁迅”的三年冠名权案等案件的研究,提出了现有对姓名权商品化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依据传统民法理论,姓名权不是商品,不具有财产价值,其转让无效,那么袁隆平先生许可“袁隆平高科”有偿使用其姓名权的行为是否能够找到法律依据;当姓名权主体身份消亡以后,其姓名权的商品化是否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而单独成为一种财产;我国现行法律对姓名权的商品化保护是否完善,能否全方位的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这些都是值得研究的。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姓名权商品化的规范分析。从姓名权的含义到姓名权商品化的内涵,针对我国姓名权商品化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侧重分析了姓名权商品化的性质:由于自然人的姓名在商业使用中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商人们通过出高价购买,然后进行再转让而获取更大的经济利润。姓名权在商业利用中同时具有财产价值和人身性,但这种财产价值是从人身性派生出来的,商业利用中的姓名权仍然是人格权的一种。同时分析了我国法律对姓名权商品化保护及不足之处。第三部分分别介绍了英国的侵权行为模式、美国的公开权模式和德国的统一权利模式对姓名权商品化进行保护的相关立法规定,为了从中寻找一个适用于我国法律体系并对姓名权商品化较全面的的保护模式。英国在对姓名权商品化的保护过程中偏于保守状态,“仿冒之诉”成为判断是否侵犯姓名权商品化中的财产利益的标准。美国的公开权制度将姓名权中的财产利益作为单独的一种财产权来进行保护。德国的统一权利模式经过了漫长的发展历程,德国立法通过判例拓展了姓名权的内涵,将姓名权的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统一在人格权的保护模式之下。第四部分通过前面一个部分对英国、美国和德国的保护模式的探讨和摸索,本文认为基于德国的法律体系与我国法律体系的相似性,借鉴德国的统一权利保护模式的同时,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有关对姓名权商品化保护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姓名权商品化保护模式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