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除名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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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我国司法实践的强烈需求,凝聚了法学界、司法界、立法界等诸多智慧的《公司法解释(三)》的出台,首次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引入了法律范畴,为解决公司僵局注入了新的血液。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违反诚信义务行为或因个人因素的变化,危及到股东间的信任基础,严重损害到公司和股东的共同利益时,法律赋予公司剥夺股东资格的一种救济权利。但是,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暴露了过于狭窄的除名事由、过于宽泛的除名程序、过于简单的除名后果等法律漏洞,并不能为困境中的公司和其他股东提供一个完整的可操作的法律平台。可见,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内部构造应该有着清醒的认识,对我国在股东除名制度的具体事项上还需进一步完善。  基于此,本文从多角度全面剖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基本构造,全文共分为五大部分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为股东除名制度之理论基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并不违背公司“资产信用理念”,也不一定会成为中小股东联合起来压倒大股东的工具,通过严格的除名事由和除名程序设计,排除了大股东滥用除名制度的可能性。确定股东除名制度符合公司资产原则理论,符合公司利益平衡理论和符合人合性理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不仅严格适用于普通的2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还适用于仅有2名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隐名股东两种情形。  第二部分为股东除名制度之除名事由。通过比较国外有关制度中关于除名事由的规定,重点分析德国立法界和理论界认定的除名事由。德国以“列举+概括式”的立法模式,规定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事由和章程约定事由进行除名,具体包括股东自身的行为和个人原因两大重大事由。在借鉴德国法的基础上,提出除名事由可以分为法定除名事由和意定除名事由。法定除名事由以立法形式规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滥用权利、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对公司的犯罪行为等情形,意定除名事由通过章程约定股东的健康状况和财产状况和股东丧失特定资格等情形。  第三部分为股东除名制度之除名程序。在除名程序方面,应先穷尽内部救济手段才能启动除名程序;为尊重意思自治的选择,提出由公司享有除名权,并选择由股东会决议资本多数决通过即为最终效力的程序;为避免资本多数决异化带来的制度缺陷,规定拟被除名股东表决回避规则和任何股东都只能最多享有20%的表决权。  第四部分为股东除名制度之除名效果。为平衡公司内外各方的利益,被除名股东对公司、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同时,为维护被除名股东的利益,被除名股东享有获得相应股权回购的权利,并赋予其司法异议救济途径。  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的立法建议。在结合以上分析的基础上,为解决因立法缺失而导致的公司实践和司法实务中的困境,提出我国有以必要以立法形式确立有限责任公司除名制度,具体包括除名事由的法律规制与章程设计,除名程序的正当行使,被除名股东的法律责任及股权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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