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写作目的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按照传统的公司法,债权人最多也只是能通过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追索股东。但是,在公司破产或濒临破产的特定情况下,董事履行职务的行为决定着公司破产财产的多少,直接影响到债权人利益。按传统公司法,董事只对全体股东承担义务,对债权人并不承担什么义务。即便董事有欺诈性的破产逃债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债权人也不能追究其责任,毫无制约办法。针对这种情况,普通法法系主要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确立了公司董事在特定情况下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信义义务,在履行职务时须要考虑债权人利益的规则。我国在这方面的制度相对落后,目前的公司法、破产法均无力遏止公司在董事主导下进行的极为猖獗的破产逃债行为。债权人的权益普遍缺乏保障,其结果是导致参与市场交易的人都必须处心积虑地防范支付风险,极大地提高了交易难度,不合理地增大了交易成本,妨碍了商业活动的正常开展。笔者试图研究英国法的做法和经验,以供我国修订公司法、破产法时进一步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考察研究和制度创新,以攻他山之石,借鉴先进制度,更多地保障我国公司债权人利益。二、研究方法1、注意理论准备。运用普通法法系现代公司法中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立法(other constituency statutes)和制度经济学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学术成果,从宏观、本质的角度论述董事对债权人义务的产生原因、必要性和合理性。2、比较研究的方法。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英国法为代表,注意比较判例法和普通法的做法。在论述制度的理论准备、发展过程、功能、效用、适应性和发展前途时也考察到了普通法法系的其他国家,如美国和澳大利亚。还特别关注了大陆法国家法国在相同领域的制度。比较了英法两国的做法,立足于寻求更适于我国现实的选择。3、实证研究的方法。从费用承担、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互相交错的实际效果等细致角度,考察英国破产法关于董事责任的实际运行情况,并得出具体的意见,供我国立法设计时进一步考察研究。考察我国现有相关制度时也着眼于实际运行状态,运用统计数据分析,关注实际效果。4、注意本末,强调先后。明确提出有限责任制度是本,董事对债权人义务和揭<WP=4>开公司面纱一样,是补救性的辅助制度。在制度建设上,强调董事对公司的信义义务是基础,应该先引入发展,董事对债权人义务是信义义务在特定情况下的延伸,而不是主张颠覆性的突破。三、主要观点1、有限责任制度是人类法律制度设计的伟大创举,它极大地鼓励了投资活动,但也将部分风险转嫁给债权人,给债权人带来相当大的消极影响。2、20世纪80年代,在利益相关者(other stakeholders)概念出现后,理论界和舆论界普遍要求公司董事关注股东之外的利益群体。在这个时代背景下,针对有限责任制度下债权人利益受到董事欺诈性活动侵害的现实,英国和其他普通法法系国家一样,在既有的公司董事信义义务体系之上发展出了董事对债权人义务。3、英国法采取判例法和成文法相结合,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相结合的做法,赋予代表债权人利益的破产执业者向公司董事追究补偿性的民事责任,授权破产法院剥夺有欺诈行为的人士担任董事的资格,并设立有关刑事罪行。尽管由于发展时间短暂,英国法董事对债权人义务在效用上还有欠缺,如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董事行为标准模糊,但该制度对于督促董事关注债权人权利,遏止欺诈破产,保障债权人利益而言,具有开拓性的价值。4、英国法的成功经验主要有:以普通法既有的董事对公司义务为基础,依靠职业化的破产执业人阶层,并在追究有不良行为的当事人公法责任的同时,特别强调追究民事赔偿责任。5、法国法在破产公司董事义务方面与英国有很大的不同,但从功能角度分析,两国都是采取处罚和赔偿并举的方法,通过惩治有过错的个人来遏止破产中的欺诈行为,保障债权人利益。比较英法两国的做法,并考虑到我国公司法可能的发展方向,笔者认为英国的做法有许多值得学习的地方,相对更容易嵌入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6、我国目前欺诈破产逃债行为非常猖獗。尤其是国有公司,由于国有资产管理上的缺陷,国有公司董事在某种上享有公司资产的权益,并有很强的利益动机逃废债务。债权人利益得不到有利保护的现象十分突出,已经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活动。虽然有一系列法律法规管制,但是由于立法的疏失和程序方面的缺漏,由于执法机关的内在惰性,由于缺乏民事责任的推动,追究董事责任的动力不足。我国应该在引入普通法法系公司董事信义义务体系的基础上,建立通过破产管理人等追究破产公司欺诈董事个人民事责任的制度,以遏止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破产逃债行为。<WP=5>笔者相信,本着运用比较法的方法进行制度创新的目的,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稳固地建立董事对公司信义义务体系的前提下,在进一步深入研究探讨的基础上,可以在我国初步实行依靠破产清算人等职业人士起诉有欺诈性破产逃债行为的公司董事,要求他们承担民事责任,以个人财产补偿债权人的损失,以开拓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新战线。可以期待,经过司法实践的不断发掘和适时更新,并完善已有的剥夺董事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