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性行动与美国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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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性行动从理念来看,是针对弱势群体的一种积极补偿行动,以实现教育、就业等领域的人人平等为宗旨,反对任何形式的种族、性别歧视,它的发端在美国可以追溯至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而理念指导具体的实践则可以溯源于罗斯福总统的新政;作为一项具体政策,起始于肯尼迪总统执政时期,真正成形于林登·约翰逊政府,它开始从反对种族歧视、强调人人平等转向对少数族群、妇女等弱势群体在就业、教育以及公共合同承包给予一定的优待和倾斜。肯定性行动从联邦政府作为一项政策实行伊始,围绕其的争议就未曾停息。而且政策的争议充满悖论,肯定性行动实质上是通过联邦政府的干预,在教育或者就业等领域为人们提供平等的机会,尤其是去克服美国历史上对少数族群和妇女所遗留的歧视,缩小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巨大差距,维护或者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目的是实现一种没有歧视、人人平等的美好社会,这在理念上或精神实质上完全与美国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以及美国1964年民权法案第六、第七条相一致;然而,在具体实践中,肯定性行动所遭遇的司法诉讼中,反对肯定性行动者都是依据美国联邦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以及1964年民权法案第六、第七条来指责肯定性行动违背了宪法不允许歧视的精神,是一种反向歧视。这样的悖论后面折射的是肯定性行动在美国的复杂性和敏感性。文章主要聚焦的是肯定性行动在美国高等教育的入学这一最具争议的内容上,以一种跨学科或者多学科的视角,全面审视肯定性行动政策的具体实践。纵向上从史学的角度切入,试图从历史的演变中对美国的肯定性行动政策有一个纵深的了解,同时试图从历史的脉络中对美国肯定性行动政策的未来趋势有一个明晰的判断;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通过史料的分析对问题做出论述,论从史出,史论结合。横向上通过政治哲学和法理学对肯定性行动所蕴含的理念以及肯定性行动政策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实践逻辑进行深入的分析,从而对肯定性行动的本质有着更加清晰的把握;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以政治哲学中的自由主义的平等的正义论为视角审视肯定性行动的理念,同时通过司法实践去探讨肯定行动的运行逻辑。这样,通过纵横结合,全面了解美国肯定性行动的概貌。在具体内容上,文章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针对肯定性行动在高等教育的所有判例放在一起进行详尽的解读和分析,虽然未来类似的判例肯定还会在最高法院发生,但至少目前来说,对其作为一个整体把握可以说是一种首次的尝试,这有利于我们对这一理念或者政策实践有一个通盘的了解以及对其走向有一种更全面的判断。同时,文章试图用自由主义的平等政治哲学作为一种解读视角,从哲学层面去了解这一政策实践所蕴含或者可能蕴含的深层次理念,有利于我们更进一步了解美国政治实践所秉持的基本态度和基本精神。文章由六个部分组成:绪论部分叙述了选题的缘由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综述、研究的路径与方法、创新之处与不足以及文章的整体结构。第一章对肯定性行动做了概述。该章介绍和探讨了肯定性行动全貌,全方位展示了肯定性行动在美国的过去、现在以及未来发展趋势。该章由肯定性行动的内容、肯定性行动的历史进程、肯定性行动的争议、肯定性行动的现状四部分组成。第二章通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探讨了肯定性行动在美国高等教育的争议。该章把肯定性行动政策实施以来有关高等教育入学方面的司法裁决一并纳入研究视野,通过对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的详尽研判,展示这一政策在美国社会的实践发展以及争议,同时对每一个案例做出细致的评述。对于“德夫尼斯案”与“赫普伍德案”,美国最高法院拒绝了对其的司法审查,反映了最高法院对肯定性行动问题的裁决一直持谨慎态度,从而也反映了肯定性行动问题在美国社会的复杂性和敏感性;在“加州大学董事会诉贝克”一案,联邦最高法院5:4支持大学招生中可以把种族作为因素之一,同时,5 :4支持取消肯定性行动的配额制;在“格鲁特诉柏林格”一案,最高法院裁决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在入学计划中给予某一少数族群特别考虑没有违反宪法第十四修正案,认为为了获得学生群体多元化的急迫利益,大学招生可以把种族作为考虑因素之一;在“格拉兹诉柏林格”一案,联邦最高法院裁定大学的招生政策违背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因为其入学排名体系中对于所有少数族群都有一个自动的加分,而不是针对个体做出的决定,是一种变相的配额制;在“菲希尔诉德克萨斯大学奥斯丁分校”一案,最高法院认为第五巡回上诉法院在支持奥斯丁招生政策的裁定中没有使用“严格的审查”,因此这一裁定被取消并要求巡回法院重审;在“苏特诉保护肯定性行动联盟” 一案,最高法院裁定,在美国宪法框架下,州通过州宪法修正案去禁止肯定性行动是被允许的。第三章是肯定性行动与高等教育的多元观——司法实践中的多元化审视。该章主要围绕肯定性行动在司法实践中得以立足的最核心证据——多元化展开深入分析。文章认为,多元化的价值可以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多元化的学生群体带来教育上的收益;其次,多元化的学生群体带来政治上(或社会上)的收益;第三,多元化的学生群体带来的是差异和多元的文化,这本质上有利于创新。文章进一步通过对司法实践的细致分析,探讨多元化的演变及其未来的趋势,对于肯定性行动来说,多元化是绕不开的话题,种族多元化的收益在未来会继续成为争论的焦点,同时,种族的多元化将会转向以种族的多元化为主、社会阶层的多元化为辅的发展趋势。第四章是肯定性行动与高等教育的平等观——自由主义平等的正义审视。该章主要以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从哲学层面对肯定性行动的政策逻辑以及肯定性行动的争议进行了分析。罗尔斯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试图调和左派与右派的纷争,在自由和平等之间搭起沟通的桥梁,切合了美国的基本信念,自由和平等不是天生对立的,“自由和平等是社会体制的两大美德,二者合则两全,离则两伤”。作为追求公平平等的肯定性行动,要以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加以分析,首先得考虑肯定性行动的适用问题,因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并不适用于所有社会问题,而仅仅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围绕肯定性行动的争论涉及宪法问题,包括联邦宪法和州宪法,而且肯定性行动影响到基本的基于平等的权利的分配以及严重影响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的分配。实际上,肯定性行动影响了制度和社会实践,这些制度和社会实践在分配社会职务以及较好的生活机会方面偏向于某些社会成员,因此,肯定性行动符合罗尔斯正义原则的正义对象。而且,涉及补偿和追求公平的肯定性行动直接对应的是罗尔斯的差异原则,肯定性行动的许多争议都已体现在差异原则的争议中,反映的是补偿的正义及分配的正义本质。更进一步分析,罗尔斯从社会契约理论推导出了“基本权利和义务平等分享”的原则,承认一切公民作为人的尊严,社会每一成员都必须承认自我尊重和公平对待一切公民的原则,因为只有承认这些,他自己才能得到保护。由于人们珍视平等,把它看作是“人作为道德人而享有的互相尊重”,他们才将自由平等地分配。作为一项追求性别或者种族在教育和就业平等的社会政策,肯定性行动本质中平等是其最核心的元素。因此,肯定性行动在美国社会实践中所面临的争议基本上可以反映在这么几对矛盾关系上:平等与效率、平等主义与精英主义、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干预与反干预等等,而这几对关系根本上折射的还是平等与效率的矛盾。结论。在美国,政治和社会上的平等还不足以消除族群在经济和文化上的巨大差距,肯定性行动在美国社会仍然任重而道远。肯定性行动作为一项针对弱势群体的政策,其争议的实质也体现在平等与效率的矛盾,反映的是精英主义与平等主义在美国现实的较量,因此,未来的争议不可能停息。但争议归争议,社会总是向前或者向更加美好的方向发展的,社会平等和公平是人类向前的动力,也是人类追求的目标,正义永远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肯定性行动不可能停步,同时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发生自我的修正和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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