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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艺术作品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著作权法正是为了保护这种特殊的精神产品而存在。由于社会历史背景的不同,各国著作权保护制度也存在着差异,法律冲突由此产生。随着全球化3.0时代的来临,国际间文化交流的日益频繁,带来了大量的跨国著作权纠纷,由于著作权不同于财产所有权,具有其独特的权利性质,使得原本复杂的法律选择问题更加难以解决。而大多数国家并没有对著作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著作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为国际私法中尚未深入涉及的一个新的领域,有关的理论、司法实践都处于发展、变化的过程中。因此,研究著作权领域的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运用比较的方法,从探讨著作权的法律冲突入手,分析了运用统一实体法方法解决著作权法律冲突的利弊,以及运用冲突法方法解决著作权法律冲突问题的效果,并结合我国现行立法和实践现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著作权领域的法律适用制度提出建议。本文的写作安排如下:第一部分阐述著作权的法律冲突。通过辨析著作权与版权这两个概念追述著作权的起源、以及著作权在国际和国内的产生与发展情况,结合各国在著作权立法以及具体法律规定上的法律冲突,说明了著作权的国际性保护体制的形成以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客观上导致了著作权地域性的有限突破,使得各国的著作权法通过内国法院的法律适用间接地具有域外效力,或通过某些地区性公约而直接地获得了域外效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著作权的法律冲突。研究著作权法律冲突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及第三部分是全文的主体部分,对著作权领域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作了较为详细的研究,并由此引出两种解决著作权法律冲突的方法:统一实体法调整方法和冲突法方法。通过对这两种不同方法的分析所得出的结论是:统一实体法在协调各国著作权法,减少法律冲突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面对复杂的跨国著作权纠纷,将其作为唯一的选择显然是不可取的,因此,冲突规范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文章就冲突规范在一般情况下的运用作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笔者的看法。第四部分阐述的是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本章主要通过介绍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体系和国内立法现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针对我国目前著作权保护力度不足的现状,对解决我国著作权的法律冲突提出几点思考和建议,对我国著作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笔者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