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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技术进步以及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移动通讯终端在群众中广泛普及,自媒体也因此在不知不觉中进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用户在使用自媒体应用时,一方面自身的创作欲被迅速激发,大量作品井喷式地诞生于自媒体平台;另一方面作品也在自媒体中被广泛地复制、转载与分享。而这背后涉及到的著作权问题也不容被我们所忽视。自媒体技的发展对传统著作权制度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具体表现为权利的扩张。而为了促进自媒体文化事业的发展,还有必要对著作权予以一定的限制。但是,过度地限制著作权会影响到著作权人的利益。因此,我们需要在著作权人、公众和自媒体平台之间追求一个稳态——利益平衡。具体而言,本文分为了五个部分: 文章的第一部分首先界定了自媒体的定义,并以微信公众平台为例简要地介绍了它的发展及功能。与旧时代的媒体类型相比,自媒体具有交互性、自主性和时效性的传播特征。其次,笔者探讨了自媒体作品的界定方式。虽然自媒体作品仍可适用独创性、可复制性以及“思想-表达二分法”三项传统的著作权原则,但它自身仍具备特殊的法律性质:它削弱了著作权人的专有性,激发了更多的作品使用方式。此外,与自媒体的迅猛发展相比相关法规已明显滞后。 文章的第二和第三部分别探讨了权利扩张与限制的问题。从权利扩张的角度,著作权复制行为的类型因永久复制和临时复制而拓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调整范围因自媒体版主和用户的传播行为而扩大;而对技术措施的广泛保护也维护了著作权人的利益。而从权利限制的角度,我们可通过三步检验法来限制私人复制,还可以通过默示许可来限制临时复制。此外,笔者探讨了自媒体版主和用户传播行为的权利限制,最后还指出了技术措施需恪守的权利界限。 文章的第四部分首先对我国自媒体环境下著作权利益格局的失衡进行了分析:自媒体版主与平台之间、自媒体版主与用户之间均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利益冲突。此外,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也在一定程度上被反限制。其次,笔者引入了利益平衡制度的概念,并简要介绍了“卡-梅框架”的规则体系及其在利益平衡制度中的适用方式。 文章的第五部分从三个角度来谈如何完善我国自媒体环境下的利益平衡制度。首先从立法的角度,将作品的使用行为划分成营利性行为和非营利性行为,并分别以集体管理制度和默示许可制度解决了作品使用问题,并明确了自媒体运营平台(ISP)的权利与义务。其次从行政的角度,笔者希望能够加大执法力度和推行实名制制度,并建议我国能够借鉴英国的模式设立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最后从司法的角度,先以广东首起微信侵权案作为背景铺垫,进而阐述了自媒体环境下的证据制度与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