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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作为一种非机构性处遇,起源于西方。自诞生以来,缓刑就以其自身的价值而受到普遍的欢迎。19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人道主义思想和刑罚个别化思想的传播,缓刑制度越来越来受到人们的重视。时至今日,缓刑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刑罚制度,我国的缓刑制度由于立法和司法上的缺陷,其适用面、适用率受到极大局限。完善我国缓刑制度已是当务之急。本文采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对中外缓刑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并以此为基础,指出中国现行缓刑制度的弊端,同时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就中国缓刑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浅陋而大胆的构想。第一部分:缓刑制度的概述。在本部分,作者对缓刑制度的概念,缓刑的起源及其发展、缓刑制度的价值进行了论述。主要内容有:缓刑制度的概念;缓刑制度的法律性质;缓刑制度的起源及其发展;缓刑制度的理论基础;缓刑制度的价值,即:避免短期自由刑的消极作用,促进罪犯再社会化,促进罪犯改恶从善,节约社会经济成本等。第二部分:世界各国缓刑制度之比较。本部分主要从缓刑的类型,缓刑的适用条件,缓刑的考察主体和考察内容,缓刑的撤销条件等方面对世界各国的缓刑制度作以对比,以期探寻出各国缓刑制度的共性和差异,为我国的缓刑制度的改善提供理论上的支持。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指出了我国缓刑制度的缺陷。这些缺陷主要有:缓刑适用条件过于原则抽象;缓刑适用程序不够健全;缓刑考察内容不够明确;撤销条件不够合理等。第四部分:我国缓刑制度之完善。在前面两部分论述的基础上,作者在本部分提出了对我国缓刑制度改革的一些设想,并进而论证了这些设想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主要内容有:增设刑罚暂缓宣告制的缓刑类型;我国缓刑适用条件过于抽象,建议在对我国缓刑适用实质条件进行修改;我国缓刑考察主体规定有些混乱,公安机关履行考察任务力不从心,被缓刑人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配合考察不合实际,建议在我国设立综合考察体制;缓刑考察内容有待进一步完善;进一步明确撤销缓刑的条件和规范撤销缓刑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