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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经济时代,产品研发与企业生存依赖于相关产品的核心技术,而在追求高效的经济环境中,技术标准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标准中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专利技术被称之为标准必要专利,专利权人基于对专利权所有权之优势地位,在专利实施许可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滥用专利权之行为。在涉及标准必要专利中,因为标准之公共属性,若对专利权人的专利权不加限制,则不利于产品的生产与相关技术的创新;基于激励社会创新发展的角度,过分的限制专利权人在标准中的专利权而扩大公共利益之效力边界使得专利权人对于加入标准望而却步,同时标准实施者也可能罔顾专利权人之许可意愿的表述而擅自使用需明确许可的专利技术,致使专利权人之利益受损。平衡专利权之私权属性与标准之推广技术公共属性所反映的公共利益;明确标准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者之权利义务分配就成为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制度设立不可绕过的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包括四章:第一章主要内容通过明确标准必要专利内涵及法律性质,将其认定为合同关系,通过分析标准与专利结合以及专利池之促进作用产生,明确认定标准则从司法实践角度简化及明晰认定过程提供思路,分析标准必要专利中标准实施者之默示许可抗辩功能。第二章主要内容为分析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制度之理论基础,从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中信赖保护原则及意思表示理论以及经济学中的机会主义行为等原则为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提供道德标准、判定基础等。第三章主要内容为从比较法考察角度,分析国际标准化组织、美国、德国有关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制度安排,明确标准必要专利为合同关系,关注专利权人披露义务及国际上同行之FRAND原则,从中获得完善我国制度之思路。第四章主要内容为立足我国体系建设及经济发展提出完善现有制度之重要性,并提出我国现有制度不足之处,并结合本文理论分析从明确性质、细化适用条件、完善具体内容、明晰认定标准及合理分配当事人举证责任等角度提出完善我国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制度的建议。我国司法实践中,针对具体的纠纷往往缺乏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制度之审判依据,而基于促进标准化技术的国际交流从而更好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的角度,完善我国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制度势在必行。本文从理论分析、国外比较法考察以及我国司法实践等角度提出完善我国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制度的建议,以期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标准必要专利侵权纠纷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