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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作为犯罪率一直只增不减的盗窃罪,盗窃罪的法条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是盗窃罪在实践和理论中的主要依据,但如何将其有效地应用到具体案件中存在一定难度,本文萃取了盗窃罪争议问题中三个比较有代表性的,通过理论和实践案例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在收集现有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的研究和细致的解答。关于盗窃罪侵犯的法益虽然是一个传统的话题,但是无论在我国刑法理论界还是在国外刑法理论界都争议不断,时至今日刑法理论界也没有提出一个通行各国的标准,导致司法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面对相同的情节,因认识不同而得出差别悬殊的处理结果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对盗窃罪的法益进行深入研究,不仅可以使我们在理论上能深刻把握盗窃罪的本质,廓清盗窃罪适用的范围区,能更好的区别盗窃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而且有助于实践中一些有争议的行为的正确认定。针对此,笔者从国内外现有关于盗窃罪法益研究的理论基础上出发,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践中出现的典型案例和暴露出的疑难问题,试图提出一种符合刑法价值的机制。刑法中认识错误主要是指主客观不一致,在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下,发生主观认识错误不仅会影响到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判决结果很可能由即遂变未遂、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结果大相径庭,因而一直受到学界的关注,但目前学术界对于单独研究盗窃罪的认识错误很少,同时盗窃罪中较易发生且争议较大的主要是对被盗财物的价值认识错误。鉴于对财物价值认识错误的重要性及盗窃罪在刑事犯罪中的普发性,本文将二者结合起来,对近年来争议较大的诸多“天价”类案件中所体现的认识错误进行浅显的分析,希望能对盗窃罪的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刑法修正案(八)》中对盗窃罪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补充规定主要体现在盗窃罪入罪行为的增加,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也给一直以数额论盗窃的盗窃罪研究带来了新的挑战。为了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就必须厘清扒窃行为的入罪必要性和入罪具体要求;正确界定“入户盗窃”中“户”的概念和“入户盗窃”的概念;对“携带凶器盗窃”进行细致与正确的语义分析,并与词义上相类似的“携带凶器抢夺”进行区分,新增行为作为盗窃罪的入罪形式,是否存在未遂与即遂的状态,如果存在又该如何界定本文将一一作出论述。“刑法的触角不能伸展过长以致危及体面公民的普通行为,刑法的规定不能含糊其辞以致无法警告公民什么行为应被禁止。”本文正是在这样的刑法原则指导下,希望可以通过分析探讨使法律模糊的地方清晰化,使法律有缺漏的地方得以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