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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制度作为一项古老而又不断发展的制度,在促进交易的发展,加速商品流转,增加社会财富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作为代理伴生物的代理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危害了交易的安全和本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对无权代理问题进行研究。本文拟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立足于我国民事代理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对世界上两大法系代理法律制度和国际公约中涉及狭义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有关问题进行论述、分析和比较,并进而在评析我国有关现行法的基础上提出建立我国无权代理制度的一己管见。狭义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性质,对狭义无权代理产生的原因进行归纳和分析。在如何确定狭义无权代理效力的问题上,指出狭义无权代理是一种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法律赋予了本人追认权和拒绝权,赋予了第三人催告权和撤销权,以确定无权代理的效力,并结合各国法律的不同规定详细分析了追认权的主体、客体、行使方式和期限。在狭义无权代理法律后果的问题上,以图示的形式指出本人行使追认权,将使狭义无权代理转化为有效代理,并产生有效代理的法律后果;而本人行使拒绝权或第三人行使撤铛权,则使狭义无权代理归于无效,由此带来行为人对第三人和对本人的责任以及第三人在过失前提下对本人利益损害的连带责任等问题.其中着重论述了行为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理论根据、要件、内容和赔偿责任的范围。“表见代理的法律问题”。重点讨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制度比较和类型等问题。本人的过失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要件,是学者们分歧最大的问题,笔者认为,本人的主观过失不应当成为表见代理的要件。在表见代理性质是无权代理还是有权代理的问题上,比较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不同观点,提出表见代理在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鉴于表见代理的概念、法律效果等问题争议不大,本章只进行了一般意义上的归纳与分析,以期更全面地把握表见代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