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些年来,死刑的废止一直是刑事立法改革的热点问题之一。2015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废除了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两个罪名的死刑,从此使我国的死刑废止由普通刑法延伸到军事刑法领域,也为死刑废止的研究开辟了新的领域。军事刑法具有特殊性,但是军事刑法是国家刑法的一部分,死刑的废止迟早要推进到军事刑法领域,对这一特别刑法领域的死刑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其死刑废止的理论基础与实践路径,具有现实意义。新中国成立以来,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死刑配置经历了历史变迁。1981年通过的《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是我国首部由立法机关正式制定的军事刑法,共规定31个罪名,其中有13个罪名可以判处死刑,死刑罪名的比重为41.9%。1997年刑法典全面修订时,军事刑法被吸收进入刑法典之中,成为分则第十章即军人违反职责罪。在罪名数量上,新刑法典的军人违反职责罪一章仍保持31个罪名,但经过调整,死刑罪名减少至12个,比重下降为38.7%。新刑法基本继承了原来单行军事刑法的配置模式,没有设置绝对确定的死刑模式。但是,直到《刑法修正案(九)》,历次刑法修正都没有涉及军人违反职责罪,也没有触及其死刑问题。《刑法修正案(九)》对军职罪死罪的削减,不仅为军职罪死刑废止提供了参考范本,推动了我国军事法治现代化和全面废止死刑的进程,还保障了军队凝聚力与战斗力,推动了刑法平等理念的发展,进一步保障了军人人权。从理论上说,军职罪保留死刑不具有合理的根基。报应观念与预防需求都不足以证明军职罪需要配置死刑。从刑罚的价值分析,军职罪保留死刑既不具有公正性,也不具有谦抑性和人道性。研究军职罪中的死刑废止也要考虑到其实践意义。结合当今的社会现实条件,军职罪的死刑废止不可一蹴而就,要遵循循序渐进、顾全大局的原则,秉承先易后难、分步废止的指导思想。在这一整体思路下,可将军职罪死刑废止的具体方案设计为:第一阶段:从目前至2020年,即到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时,军队基本实现现代化和法治化,废除军人违反职责罪中所有平时非暴力犯罪中的死刑;第二阶段:从2020年到2035年,用15年左右的时间废除军人违反职责罪中所有战时非暴力犯罪与平时暴力犯罪中的死刑;第三阶段,从2035年到2050年,再用15年左右的时间废除军人违反职责罪中战时暴力犯罪中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