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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劳动争议的大量增加,传统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方式已经难以应对现实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劳动监察无法运用调解模式来处理不断增长的劳动争议。首先是缺乏调解的法律依据,除了广东省已立法明确调解外,其他省市均未赋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解的职能。其次,在调解模式上,广东的相关规定过于简单,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的上位法支撑,没有涉及劳动监察调解劳动争议的程序设置、调解协议的效力确定等关键问题。本文以劳动争议处理双轨制为研究重点,以上海市普陀区劳动监察个案为例进行分析,探讨劳动监察调解制度建立及其模式,结合劳动监察处理劳动争议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大调解背景下,考量劳动监察调解制度的建立,结合地方和国外经验探索其模式,寻求完善当前劳动争议处理的方法,并提出相关建议。劳动监察制度在我国建立的时间尚短,劳动保障监察作为行政执法机构,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随着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尖锐化,近年来越来越受到我国学术界的关注。本文结合现实劳动争议处理双轨制下,劳动监察处理劳动争议面临的困境,对建立劳动监察调解制度进行研究,以丰富劳动监察的理论研究。主要研究内容:一是当前双轨制下上海普陀区劳动争议处理的现状;二是对劳动者选择的进行分析,研究劳动监察处理劳动争议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三是结合大调解的现实背景,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对劳动监察调解制度的建立进行探索,并对劳动监察调解的模式选择提出相关建议。拟解决的关键问题:一是研究劳动争议处理双轨制下,劳动监察处理劳动争议在基层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二是研究建立劳动监察的调解制度。2013年5月,《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施行,率先规定了劳动监察在处理劳动者投诉的过程中可以运用调解。虽然劳动监察调解制度已初露端倪,但是在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双轨制的基础上,劳动监察调解的广东调解模式,没有解决也无法解决几个关键问题:一是缺乏国家层面的上位法支撑,二是没有涉及调解程序的合理性设置,三是没有明确劳动监察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本文就上述缺陷提出了初步的建议,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劳动监察的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