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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的发生和判决在社会上引起激烈的讨论。一审判决虽然维护了司法审判的形式正义,但实质正义却受到了损害。在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审判形式正义受到大力追捧,一些个案的实质被牺牲。像许霆案这样的新型和疑难案件是立法者所未能料及的,制定法始终是有缺陷需要不断的修正。本文试图在出现疑难或新型案件时,以司法审判的实质正义来修正形式正义,在司法审判的实践中寻找出弥补法律缺陷的办法,希望能以司法引导立法。全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司法审判形式正义的概述。在本部分中,我主要论述了资产阶级革命及古典自然法思想对司法审判形式正义产生的影响,司法审判形式正义的意义;以及司法审判形式正义存在的优越性与缺陷性。第二部分简要介绍了司法审判的实质正义。首先本文分析了亚里士多德的“校正正义”对于后世的影响。然后论述了案件的具体正义才是我们说要说的司法审判中应当实现的实质正义。第三部分论述司法审判中以实质正义修正形式正义的必要性。司法审判的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应当是互补,而非排斥的关系。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和不周延性,为了适应社会发展,法律应当完善;个案的实质正义是当事人乃至整个社会所追求的,从对新型案件的全新判决中寻找弥补法律漏洞的方法,实现的个案实质正义是必要的;人们通过案件实质正义的实现树立对法律的信心,有助于法治的实现。第四部分论述了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司法审判中实质正义对形式正义修正在现行法律机制中的做法。英美法系以衡平法修正普通法;而大陆法系以法学理论修正法律条文,同时还借鉴了判例制度的有益成果。最后提出了我国司法审判中实质正义修正形式正义的建议。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人的因素弥补法律的不足;司法审判中法官需要借助法学理论指导实践;法官在审判案件的无权解释法律时,需要享有解释权的机关求助;借鉴判例的有益成果,建立并完善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