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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投资基金的一种,以非公开的方式进行发行以募集设立,采取公司制、合伙制和信托契约制三种形式之一,通过对未上市的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取得并行使企业部分股权,从而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待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通过股权转让退出企业,从而实现牟利。在有中国特色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内,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现象并没有消除,有必要加强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监管。英美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地完善了其相应法律法规,从规范投资者人数、投资者资格、私募基金的发行与广告、私募转售的法律规定,基金管理人资格等相对完备的法律监管体系,并随着市场的发展而不断完善。英美还设立了相关的行业协会,目的在于补充政府监管的空白。这些行业协会活跃在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对有效地约束和监管行业主体,同时维护行业和投资者利益,为实现社会公共利益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现阶段,我国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领域还存在很多问题,例如监管职责不分明,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备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也迫切地要求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政府监管,本人认为应该借鉴在私募监管领域发展比较前沿的国家的做法,采取相对宽松的监管立法态度,成立相关的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加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组织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