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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的独立没收程序在新《刑事诉讼法》得到确立,然而由于对没收财产范围的确定模糊、缺乏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的证据规定、财产没收的保全措施不完善等因素,有可能导致在法律条文实践中被束之高阁。本文在对美澳英德四国的没收制度进行考察评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的没收制度在学理上应当明确进行外部定位和内部定位,指出没收程序应当进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和适用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针对实践中的特定案件还可以实行违法所得推定制度。同时,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性保障措施以及对没收程序进行完善。论文分为六个章节,其中第一章为导论,第二章和第三章为对域外制度的考察评析,第四章为对我国现行没收制度的解读,第五章是在汇总前述四章的基础上,着重对我国独立没收制度提出完善对策,并试图描绘出该制度运作中的中国刑事诉讼新图景。第六章侧重于对我国的独立没收制度进行研究的结论性评析。第一章导论部分指出为了适应打击贪污贿赂和恐怖活动等犯罪的刑事政策的需要和国际形势的要求,对犯罪所得及时采取冻结追缴措施可谓是我国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有关反恐怖问题决议的一项重大举措,同时也满足了我国严厉惩治腐败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需要,成为阻止贪官外逃的一把利剑。从而提出问题,即我国没收特别程序确立之初能否同相关配套措施予以协调,能否发挥制度移植的预期功能,英美法系在这方面有哪些立法经验可以被我国借鉴。接下来,文章对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重难点、创新之处进行了阐述,并就既有文献进行了梳理。第二章对域外有关没收的立法规制及司法实践进行了扼要考察,进一步指出美国的独立民事没收制度将没收定性为对物诉讼,可没收的财产范围广泛,采纳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和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且没收制度的程序运行和涉案财产的保全措施完善。澳大利亚和英国分别对没收制度进行了单独立法,德国有关没收的实体和程序规定散见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此外,新加坡、日本、台湾等地分别有较为完善的相关法律规定。第三章在对域外制度考察的基础上就域外的经验进行了总结和评析,理清了各国制度的共通点在于对没收的定性以及没收对象的规定明确,在于证明责任的分配以及证明标准皆采纳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明标准,在适当情况下实行财产推定制度,并规定有与没收制度配套的财产保全措施。此外,为了确保财产没收的顺利进行,部分国家确定了资产管理的技术性保障措施。在没收的运行程序方面,域外的司法实践体现出差异性,简易民事没收、司法民事没收、简易程序等运作模式被选择性运用。第四章回归本土,对我国现行的没收程序进行检视与反思。文章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财产没收的规定模糊,犯罪工具是否属于其他涉案财产从而适用独立没收程序予以没收还有待思考。其次还进一步指出没收程序的证明标准不明确,证明达到何种程度才能达到“查证属于”的标准莫衷一是。此外,没收程序的运行较为单一。数个条文的规定略显粗疏难以有效指导实践中的司法活动。第五章和第六章是总结性评述,指出域外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先进经验对我国的启示颇丰。尽管我国没收制度被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但仍可适用民事诉讼的程序性规定和证据法规则。对特定情形下的特定案件可实行违法所得推定制度,还应建立健全没收制度的技术性保障措施、完善运行程序。最后,文章认为我国的独立财产没收制度应当在法律移植和本土国情之间寻求平衡点,从而达到预期的“打击犯罪、惩罚贪污”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