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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放松管制、金融业务交叉与创新的背景下,存款人、投保人或投资人等的身份区别越来越失去了划分的意义。同时,金融法律制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适应新的社会现实和需要纷纷引进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并对其进行法律规制,以创造出不以纵向金融监管为重心的、全新的、以保护金融消费者为目的之一的法律制度。本文以中国的现实法律制度为基础,以金融危机背景下,各国、各地区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律改革为契机,用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和视角重新描述和规范资本市场上的参与个体,通过对我国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概念界定、对其进行保护的法理基础的探究、法律地位和救济途径等的分析、借鉴和研究,希望能为中国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制度的引进和发展提供有益的思考。除绪论和总结外,本文主体分为四大部分第一章首先是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并通过对概念的界定论述建立金融消费者概念的必要性,然后面对主流观点,笔者提出了不同的意见,并论证了金融消费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区别,建立起金融消费者独立的内涵与外延的基础。接着是关于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法理基础的论述。这个论述的思考起源是,因为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笔者认为原有的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理基础表现出了解释力和理论论证力的乏力苍白。本章的最后是关于我国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制度的不足,为下面对笔者论述对其的完善打好基础。第二章是对金融消费者法律地位的分析,主要是包括美国的相关制度和中国金融消费者法律地位的论述。其中,关于中国的部分主要是选取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具体化的分析,因为相关的法律法规最为完善,相关的法律纠纷也相对较多。通过金融消费者法律地位的分析,笔者提出了自己关于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的观点,即以差别性分类保护为基础,以法律救济权为归宿,表现为金融服务者风险揭示、信息披露义务为主的法律架构。第三章主要是关于金融危机爆发前后,各国和各地区关于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制度的介绍,随后是笔者对此次金融危机爆发严重损害金融消费者结果的原因分析。通过此章,笔者希望能吸收借鉴国外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最新成果。第四章笔者针对中国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主要是从增强金融消费者法律保护制度的力度,完善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分类保护的法律法规,完善金融消费者的司法救济制度和加强监管创新的力度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等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