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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飞速发展让人们之间的交往逐渐密切,从而产生的纠纷也逐渐增多,在特殊纠纷之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中,法律规定存在不完备之处,案件纠纷难以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从表面来看是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问题予以明确,但从实质分析发现其概括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操作起来差强人意,所以当受害人与流浪动物发生冲突导致受损后,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能自行承担风险和后果,究其原因是法律规定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难以寻找。从本质来看,我国在该方面的立法不够完善,政府部门职责分工不明,存在相互推诿、八龙治水的现象。因此,对这种责任的理论研究、行为归责以及明确受害人获得救济、争取赔偿的途径,明确责任承担主体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首先第一部分是通过对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法律救济的总体情况进行概述并分析相关理论基础,从宏观把握。动物范围之广,不是社会上的每一种流浪动物都需要我们着重研究,因此第一步是界定流浪动物的概念、范围,讨论其特征、分类等等。第二部分则在理论基础上,深层次从侵权责任法的法理入手,从责任认定的结构讨论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性质,包括责任形成的构成要件、解决问题的责任承担主体等,这是受害人在后续能得到法律救济的基础。第三部分介绍了流浪动物致人损害法律救济的国内现状和域外情况,通过分析国内立法、司法和实践中目前存在的问题,以及国外做法,从中学习能够完善我国该领域的相关经验。第四部分则针对受害人寻求法律救济的问题,从三个方面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包括立法上责任认定规则的完善以及司法、执法上救济途径的优化。通过以上研究,希望能够为保障受害人的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以及为完善我国流浪动物法律救济制度尽一份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