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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在1829年产生存款保险制度,最初是建立安全基金,安全基金是由各银行以缴纳股金组成,只有银行破产时,储户可以得到该基金获得规定赔偿,1971年4月日本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存款保险法。2000年香港颁布《存款保障计划条例》,存款保障委员会机构精简,且运作独立,有利于香港金融健康发展,维护存款者利益。中国由隐形存款保险制度过渡到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经历二十多年,中国以政府信用向国有银行提供担保,事实上是隐形存款保险制度。隐性保险不仅在经济方面阻碍进一步发展,最终使各种规模的金融机构的不平等斗争,也加重财务上负担。为提高中国人民银行在做决策时能独立自主,2015年5月1日起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实施,创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保护储户的切身权益和保障银行的平稳经营,而且完善我国金融机构退出机制,更加有利于利率市场化。1978年之后,我国各项体制建立逐步成熟,经济双向运作,对外开放完全竞争的规制成立,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体制不断完善,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机构体系银行体系越来适应市场竞争,存款保险制度产生金融环境都具备。作为经济安全网三大防线之一,事实证实存款保险制度对维护储户权益、规范经济秩序有显著效果。利率市场化,帮助四大国有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标准,以及中国存储机构存款多,中国存款保险制度在这种条件下应运而生。而当存款保险制度费率建立不符合本国国情,会导致投保银行增加高风险投资,出现道德风险问题;当存款保险机构没有建立完备的数据库,信息不对称会出现逆向选择。银行监管体系应严格制定投保机构事前准入,事中处理和事后监管制度以防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完善银行机构信息披露和风险评级制度,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法律建设和制度建设。在当前时期,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只有不断的完善发展,适应本国实际的金融环境,才能更好发挥存款保险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