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法是规范公共行政的法,而公共行政的主体,除了国家行政机关以外,还包括社会组织。社会组织行政的法规制是现代西方各国行政法调整和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领域。中国自古缺乏规制行政权的“法治”传统,社会组织行政虽顺应了当代行政改革的趋势,却长期以来一直游离于法规制之外。伴随着新的公共行政管理方式不断出现,社会组织越来越多地参与公共服务的提供,最近几年该领域发生了一系列诉讼案件和纠纷,社会组织行政法规制的必要性已日益凸显。本文系采取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各国社会组织行政法规制的基础理论和制度实践作宏观考察,以图构建一个相对科学和完善的法规制体系,弥补我国行政法上该领域理论研究的空白,为有效解决社会组织行政实践中涌现的大量法律问题提供参考,最终目的是希望为当前正在进行的公共行政改革奠定必要的法律基础。 全文分引言和正文两部分。正文内容共分为五章:第一章对社会组织行政法规制进行概述;第二章探讨社会组织行政的判断标准;第三章阐释社会组织行政法规制的主要原则;第四章研究社会组织行政法规制的主体;第五章对社会组织行政法规制的主要内容进行概括。 引言部分在提出社会组织行政法规制的问题以后,对我国社会组织行政法规制的实践与理论研究现状进行了介绍,并阐明了社会组织行政法规制的研究价值。 第一章是关于“社会组织行政法规制的概述”。首先,从规制对象、行政任务承担者、规制手段等三个层面对“社会组织行政法规制”的具体含义作出了说明;然后,从社会组织行政的产生、兴起及有关法规制的认识差异等角度分析了社会组织行政法规制的背景;最后论证了对社会组织行政进行法规制的必要性。 第二章是关于社会组织行政的判断标准,即根据何种标准可将社会组织的行政活动与其他活动区分开来进而加以规制,这是法规制的基础和前提。在界定了社会组织行政判断标准的内涵及研究必要性以后,本章对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判断标准,如“法定权力”标准、“政府行为”标准、“公共职能”标准、“公务”标准、“公法根据”标准等进行了阐释和评析,并总结出了判断标准上的理念差异和发展趋势,继而对我国目前关于社会组织行政判断标准的实践处理与理论研究进行了概括,提出应顺应判断标准发展之基本潮流,以“公共服务”作为判断我国社会组织行政的标准,即只要一项活动充分体现出公共利益的特点,并且政府认为或者被认为对此负有实施之职责,则该活动就属于公共服务,社会组织提供该公共服务的行为即为行政。 第三章是关于“社会组织行政法规制的主要原则”,它对有关社会组织行政法规制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活动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本章首先阐明了“社会组织行政法规制主要原则”的含义及研究意义,然后从“普适性原则”和“个别性原则”两个方面入手进行了具体考察。“普适性原则”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社会组织行政以及社会组织行政的整个过程,包括“公共利益原则”和“依法行政原则”,意在保证社会组织行政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个别性原则”仅在社会组织行政某些环节与阶段适用,如在社会组织行政的形成方面应遵循“有限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专门化原则”和“适格原则”,在社会组织行政的运行方面应保证社会组织行政严格遵循“继续性原则”、“适应性原则”和“平等原则”等。 第四章对社会组织行政法规制的主体进行考察和概括。从世界范围看,承担具体法规制任务的主体通常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三类。本章阐明了它们各自实施规制的理论依据和主要内容。根据规制对象的差异,立法机关规制可分为“对公法人的立法规制”和“对一般社会组织的立法规制”。行政机关规制包括一般行政机关的规制、专门管理机关的规制、公法行政主体的规制、行政法院的规制、共同体的规制等。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司法机关规制的宗旨和目的上明显不同,在司法机关规制的具体内容上也各有侧重。最后,对我国相应主体的规制实践进行了总结,并指出了其存在的缺陷不足及造成这种缺陷的原因。 第五章集中对社会组织行政法规制的主要内容进行考察,其大致分为“社会组织行政形成的法规制”、“社会组织内部组织构成的法规制”、“社会组织行政责任承担的法规制”三个方面。 以社会组织行政形成的客观法律效果为标准,本章首先将社会组织行政分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可视为行政机关的行政”、“从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三类,在对它们的形成方式进行逐一介绍之后,相应考察了存在于这些形成方式的不同内容的规制。在此基础之上,对我国社会组织行政的形成现状进行了概括,并对于“法律、法规授权”以及“行政机关委托”这两种获得正式承认的形成方式的局限与不足进行了阐述。在此过程中,本章还对“行政授权”的内涵作出了界定,对“行政授权”在实践中可能采取的各种具体形式进行了全面总结,对于“行政授权”中存在广泛争议的两个问题,即“规章授权的组织”是否属于社会组织行政的形态、社会组织依法制定的自治规章或者章程的内容和性质如何界定,本章亦作出了深入的分析。本章对内部组织构成方面的法规制的考察,主要集中在两类社会组织,即公法人和接受行政授权的部分私法人。各国对这两类社会组织的内部组织构成往往都有具体明确之要求,本章对此进行了分别介绍。社会组织行政的法律责任承担亦是法规制的一项重要内容。本章对该问题的分析主要从责任主体、责任范围、责任性质三方面入手:从责任主体看,既有行政主体,也有社会组织,但它们承担的责任应具体区分是直接责任抑或间接责任;从作用方向看,社会组织行政之责任范围可分“对外”和“对内”两个方面;从责任性质上看,由于社会组织行政包括公法性质的行政和私法性质的行政两类内容,因而相应的责任亦可分为公法性质的责任和私法性质的责任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