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致害的责任承担——兼评《侵权责任法》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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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制度内容丰富,意义重大,而监护人责任作为侵权责任中特殊责任的一种,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诸多矛盾。无论是监护人责任的性质,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还是关于有财产的未成年侵权人在监护人责任中所处的地位等问题。这些矛盾的根源都来自于《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界定。本文就是从《侵权责任法》第32条出发,对于未成年人致害的责任的相关问题做出一些解释。  文章结构除了摘要、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内容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解读对我国未成年人致害责任承担的现状进行分析,主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分析了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监护人责任的主体地位及其性质,结合比较法从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是对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对比两大法系和我国学者的观点,得出了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观点;第四部分是文章的重点,这一部分主要论述了未成年人致害的责任承担方式,包含了监护人的单独责任和被监护人责任,以及监护人与监护人之间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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