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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是一种通过商业行为建立起来的风险损失分散制度,它在弥补损失、分散风险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有利于社会的稳定,随着保险业的日益发达,我们越来越需要一部完善的法律来对其加以规范。保险法便是对其进行规范的专门法律,保险法的核心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核心是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利益在保险法中乃至保险实务中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分四个部分对保险利益进行了研究。
第一部分是保险利益概述。该部分内容包括保险利益的含义、保险利益在大陆法系的学说演进、英美法系关于保险利益的立法实践。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中和人身保险中应有不同的含义,保险利益应当是法律认可的、经济上的、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的演进经历了一般性保险利益、技术性保险利益和经济性保险利益三个阶段,英美法系多注重从法律和实践上对其加以规定和完善。
第二部分是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该部分主要介绍了财产保险利益的类型、利益担当人及存在时间。财产保险利益主要可分为现有利益、期待利益和责任利益三类。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应归属于被保险人,只要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即可,这符合损失补偿原则。
第三部分是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该部分先介绍了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存在的必要性,接着论述了人身保险利益的确认,共有三种确认原则,即利益主义原则、同意主义原则和折中主义原则,最后是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通说认为,只要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即可。
第四部分是我国保险利益的立法完善。我国保险法律中对于保险利益的规定尚有不足之处,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对于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和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应当分别加以规定,因为其利益担当人和存在时间是不同的。在人身保险中,要认定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应当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外,还要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