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参与北欧五国非生物资源开发的国际投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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囿于地理位置与环北极国家态度,中国无法直接获取北极资源并进行开发利用。环北极国家中,北欧五国丹麦、挪威、冰岛、瑞典、芬兰投资环境开放,与中国通过双边投资协议等方式构建了良好的双边投资法律关系,与中国一向保持着密切友好的贸易经济关系合作。投资北欧五国境内北极非生物资源为中国实际利用北极提供了机遇与可能。因此,本文将视角投向北欧五国的国内投资法律环境分析研究,考察整合北欧五国具体的投资立法及主张,明确中国与北欧五国的投资法律关系与投资优势,分析地缘政治对中国实现投资北欧五国非生物资源的影响及对策,并反思了利用国内法路径解决国际法问题的思路。本文首先指出中国针对北欧五国北极非生物资源的投资法律路径是中国获取北极资源与利益的现实选择。一方面北极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面临着北极国家划界争端与北极法律地位和管理机制不统一的双重挑战,另一方面北极地区复杂的政治局势与法律规范下中国依照海洋法公约应有权利难以实现,因此中国应另辟蹊径,从北极国家设置门槛较少、政治敏感度较低的投资法律路径实质性获取北极利益。北极国家中,拥有丰富北极资源的北欧五国投资法律环境开放,为中国资本进入提供了相当的便利与空间。其次,本文系统整理了北欧五国的投资法律环境。北欧五国的分别国内法体系中皆存在有关国际投资、北极非生物资源开发的立法,对外国资本投资开发其领域内北极非生物资源进行了规范。五国的非生物资源开发的法律规范存在诸多类似共通之处,法律规范与政府声明中也体现了相关的官方主张。本文将北欧五国北极非生物资源相关投资法律环境视作整体进行梳理整合。进一步,本文对中国与北欧五国分别订立的投资法律文件进行梳理,按照国际投资法框架整合中国与北欧五国的投资法律关系。在前述基础上总结北欧五国非生物资源投资法律环境为中国资本进入开放的广阔投资空间,同时重视北欧五国对于中国参与北极事务、开发其领域内北极资源的官方立场与表态,证明中国投资北欧五国北极资源的法律路径具有可行性与可操作性。上述基础上,本文发现北极地缘政治因素影响下,北极国家为外国资本参与北极非生物资源开发设置了更多的准入障碍,可能使中国参与北极非生物资源开发遭遇国家安全审查风险、政府特许审查风险等非商业风险。对此,可通过构建地缘政治非商业风险评估和预警制度、构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鼓励民营企业投资等措施予以规避。此外,我国双边投资协议和国内立法应作出相应完善,应对中国投资北欧五国的地缘政治准入障碍。最后,本文对传统国际法问题解决思路进行思考,发现通过国内法路径解决通过国际公法难以胜任的问题,未尝不是一种绕过困境、实质获益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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