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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领域,大致包括电力、通讯、铁路、港口、公路、机场、市政公用设施以及水利设施等部门;基础设施建设具有建设周期长、资金投入量大、回收期长的特点。我国目前正处于进行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单纯依靠政府出资和信贷融资已远远不足以应付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需求,现有的融资渠道难以进一步扩展,民间资金的引入缺乏适当的方法与途径。因此,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融资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障碍。 资产证券化是近30年国际金融市场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自从资产证券化在美国问世以来,在20多年的时间里,其发展非常迅猛.作为一种有效的融资方式,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产证券化正在引起普遍重视。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资产证券化具有筹资成本较低、“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 信用级别高、风险分散化、保护国家对资产的所有权益等优势.通过资产证券化这种方式,将一些收费稳定的基础设施的未来收益转变为现在的融资权,将是解决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面临困境的有效途径。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仅处于理论研究和试点阶段。在理论研究方面,国内学者和金融界对基础设施项目采用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做了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对国外的成熟模式做了详细的介绍与分析,并且在对国内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制度障碍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可行的资产证券化变通模式。在实际应用方面,有珠海高速公路证券化融资、广深珠高速公路融资等案例,但由于法律上的障碍与合适模式的缺失,实际上这些证券化的运作和实施基本上都是在海外,只不过基础资产和发起人在国内,属于国内资产的国外证券化,也称为离岸模式。 在目前国内基础设施项建设开展资产证券化来解决融资问题已取得广泛共识、在实际操作中却难以选择适合于国内情况的资产证券化模式的情况下,本文通过对国内学者提出的三种资产证券化变通模式(城建公司下设子公司型SPV模式、信托型SPV模式、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下设子公司型SPV模式)运用“符合资产证券化定义”原则与“资产规模和持续期为满足主体收益最大化必须达到一定标准”原则进行比较分析得出最优模式为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下设子公司型SPV模式,为资产证券化业务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开展提供可行性方案,有助于帮助解决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难与资产证券化业务在国内难以开展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