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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就刑事错案的发现和纠正进行的制度设计,主要就是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指人民法院、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职权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方式分为法院主动再审、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两种。检察院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抗诉的案件中,当事人的申诉起了重要的作用,申诉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刑事申诉在现实中又以不服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申诉居多。在现今的刑事申诉司法实践活动当中,当事人并不作为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很多申诉人的申请被忽视或申请之后石沉大海,立案难、抗诉难已成为刑事申诉的重大难题,本文现从刑事申诉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情况进行分析。本文的第一部分是对审判监督程序启动方式的法律梳理,明确其启动主体及启动程序,以及不同的启动主体间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律规定的异同,因为不同的受理机关而导致启动再审机关之间对再审案件的启动条件要求不同,而造成的管辖、程序上的混乱。第二部分是对刑事申诉的涵义进行界定,并与当前刑事诉讼法中各种不同的申诉定义进行一个对比,阐述当前刑事诉讼法中刑事申诉与一般申诉的不同说明刑事申诉所能产生的具体后果,并分析在我国现今的司法实践之下,刑事申诉案件中,提出抗诉情况的现状及检察机关因申诉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存在的具体困境,从实践过程中发现的刑事申诉案件中存的问题,以及现有的刑事申诉制度的缺陷。第三部分是从各国申诉的主体、理由、期限、程序等,介绍各国的再审制度,并与我国现今的刑事申诉制度作出比较,指出我国再审制度尤其是其启动程序与各国再审程序的异同,分析各国再审制度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为对现今刑事申诉案件再审启动情况在司法实践中的做作法提出一些借鉴意见,降低刑事申诉的立案标准,区分提出再审与再审发送理由之间的区别,使刑事申诉真正发挥其错案救济的作用。并且以从刑事申诉案件中出现的情况反思检察机关在错案救济当中的一些职能担当,参照国外对错案救济制度的经验及其错案发现渠道、纠正方式、审查主体等,提出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履行监督、救济职能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