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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目前我国各级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一种重要形式,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挥了重大作用。但长期以来法律定位的不明确阻碍了其发展,导致了很多问题的产生,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法律定位不明确是各种问题产生的根源。传统理论认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委托代理关系,但这种观点已受到法学界的批评,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一种信托关系。本文认为应引入信托构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制度。信托制度中受托人权利义务的合理平衡,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受托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权利义务构建提供了良好的范本。信托制度的引入,可以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充分发挥其出资人职能,以国有资产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经营受托国有资产,充分实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制度功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一部分,着重介绍我国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很多程度上阻碍了授权经营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作者在本部分最后点出问题的产生根源在于对授权经营法律定位不清,从而引出第二部分内容。第二部分,笔者首先分析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制度功能,认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功能在于履行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职能,进而指出,要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最大化经营国有资产,关键在于对其权利义务进行合理的平衡,而信托则为国有资产权利义务的合理安排提供了借鉴模式。本部分还对信托重构授权经营制度的优势及必要性进行了阐述。第三部分,笔者论述了信托模式下国资委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法律地位,认为对这二者的重新定位是信托构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前提。然后笔者对信托模式下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论述。主体权利义务的明确是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发挥作用的关键。第四部分,笔者论述了信托模式下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监督机制。良好的监督是防止国有资产的有效手段。完善的法律是监督的基础,笔者认为首先应完善我国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法律体系,然后在此基础上构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监督制度,以保证国有资产信托经营的有效实施。